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 维护公共秩序, 创造良好的环境, 根据国务院 《 物业管理条例 》 和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
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 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 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 。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 人均有约束力 。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 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 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 第四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 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 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 、 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 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总户数: 容积率: 绿化面积:
第六条 除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 、 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 、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 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 、 承重结构 、 外墙 、 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通道 、 楼梯 、 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消防 、 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 避难层 、 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 (包括但不限于柱 、 梁 、 楼板 、 户外墙面等)
2 、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 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 、 落水管 、 水箱 、 水泵 、 电梯 、 冷暖气设备 、 照明设施 、 消防设施 、 避雷装置等 。
3 、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包括道路 、 围墙 、 绿地 、 沟渠 、 池井 、 照明设施 、 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
4 、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 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 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 、 绿地占地除外 。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注册资本: 邮编: 联系电话:
第八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
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该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 定配置, 属全体业主所有, 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与业主委员会共同无偿使用 。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 、 使用 、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 、 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 妥善处理供电 、 供水 、 排污 、 通行 、 通风 、 采光 、 装饰装修 、 环卫 、 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 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 业主应当在征得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本栋业主,其他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能证明具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征得同意) 同意后, 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 、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 、 业主委员会 、 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 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 、 共用设施设备经营获取的收益
归业主共有, 业主可以约定将该收益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
第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 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 应交纳装修保证金标准为 , 装修验收完毕后 3 个月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 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
管理服务协议, 遵守装修注意事项, 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 。 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 、 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 专有部分所有人应当及时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 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后, 在合理期限内未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的,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或采取防范措施, 其费用由专有部分所有人承担 。 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装饰 、 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第十四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 、 共用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 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十五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 不得擅自 占用共用 部位和公共场所, 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
上午: 时至 时 下午: 时至 时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以免噪音扰民 。
第十六条 业主安装空调, 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 没有预留位置的,应当按物业服务企业事先指定的位置安装, 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措施 。
第十七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 人使用 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 儿童应在大人陪同下乘坐电梯; 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拆除 、 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八条 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场( 库) 仅用于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区域停车场规则的有关规定 。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 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需要 。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 、 车库权属登记后, 可以向业主出售车位 、 车库 。 拟出售的车位 、 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套数时, 每户 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 。 车位 、 车库有空余的, 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 、 个人, 但是, 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我市相关的政策法规, 不得妨碍公共卫生 、 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 。
本小区不得饲养以下动物:
第二十条 业主 、 使用人使用物业, 应当自觉遵守法律 、 法规 、 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 、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 、 构筑物(例如:开挖地下室 、 楼顶加层等); (二)破坏或者擅自 改变房屋外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