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下载本文

城市规划“五线”

“五 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

“红 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 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 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

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 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 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

城市规模与人口(万人) 大城市 >200 ≤200 中等城市 小城市 >5 1~5 <1 快速路(m) 主干路(m) 次干路(m) 支路(m) 40~45 35~40 —— —— —— —— 45~55 40~50 35~45 25~35 25~35 25~30 40~50 30~45 30~40 15~30 15~20 15~20 12~15 12~15 12~15 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

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H1、H2为两侧建筑物高度)

1.2建筑“红线”控制与规划管理

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用地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对于城市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形成良好的城市空间形象具有保障作用,是规范建筑“红线”控制与规划管理的技术支撑。 1.2.1建筑退让规定

建 筑“红线”退让指标分为退让用地边界线(用地红线)、退让道路控制线(道路红线),退让绿地规划控制线(绿线)、河道规划控制线(蓝线)、电力规划廊道控 制线(有的城市将之划定为“黑线”)、文物保护规划控制线(紫线)等。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 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或建筑红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水源保护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电力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用地 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1.2.2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用地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如福建泉州市规定: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述公式: H≤W+2S 沿街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述公式控制:A≤L(W+2S)(式中: H-沿街建筑高度; W-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L-一幢建筑基地沿街的长度; A-沿街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在 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 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 行具体核定。 1.2.3建筑容量控制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按《城市规划管理(用地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对于城市特殊地段及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其建筑容量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

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建筑用地未达到规定最小开发单位规模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福建泉州市最小开发单位界定:(一)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少于800 平方米;(二)高层居住建筑少于2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9层至15层);高层居住建筑少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16层以上);(三)高层公共建 筑少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小于50米);高层公共建筑少于4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50米)。

2.“绿线”管制

目 前,各级城市政府都已经开始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建设作为政府工作的主要内容,建设生态城市与园林城市的费用已经成为多数城市政府城建投入 中上升比例最快的一项财政支出。生态化与园林化建设既是对以往忽视生态环境建设、破坏生存环境的一种补偿性、修复性的被动行动,又是基于对人类建设性破坏 活动理性反省的一种前瞻性、预支性的主动行为。实行“绿线”管制,是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切实保证绿化建设用地 的强制性政策措施。建设部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并已经正式颁布施行。加快建立并实施严格的“绿 线”管制制度,是适应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形势发展,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重要保证。

2.1“绿线”的划定

“绿 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各类绿化用地涵盖了城市所有绿地类型,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 地、风景林地和城市规划区内不宜建设的山地、荒地。城市建设的“绿线”控制主要是对城市建设的绿化系统的用地进行预留和控制,以保证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