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口老龄化问题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2 下载本文

力的紧缺使政府不得不利用高龄人口再就业,保持经济稳定。

从国民的角度,日本民众,尤其是男性也愿意更晚退休。日本人的平均寿命世界第一,许多男性不愿意将余下的30年留守在家。老龄男性的就业比例分别是:55-59岁,99.05%;60-64岁,73.1%;65-69岁,50.1%。同时,在60-64岁中的有三成,65-69岁中有两成都有就业意愿。

表4-1:男性高龄者就业统计表

男性高龄者就业状况统计正式雇员其他就业者比例临时雇员无业且希望就业者自营业者无业且不希望就业者100??p`P@0 %0%年龄段4.450.214.41190.516.9100.316.411.773.13811.90.417.18.124.550.164.944.855~59岁60~64岁65~69岁

表4-2:女性高龄者就业状况统计表

26

女性高龄者就业状况统计正式雇员其他就业者比例100??p`P@0 %0%年龄段临时雇员无业且希望就业者自营业者无业且不希望就业者27.645.710.84.34.661.610.85.25.130.143.59.45.64.915.665~69岁28.262.43.53.149.22.155~59岁60~64岁

资料来源:日本总务省《劳动力调查》

做适度的劳动,不仅有利于老年人身体健康,也可以让老年人更多的接触社会,保障其心理健康。据调查,日本希望再就业的老人多数因为“希望维持身体健康”。东京设有银色人才中心协会,在各都、道、府、县中设有六百多个银色人才中心,这种半官方办民间的机构为退休后老人再就业提供许多帮助,其成效明显。

二、日本养老观念及养老模式的转变

1.家庭养老社会化

和大多数东亚国家一样,家庭养老依旧是日本最重要的养老方式。二战结束以前,“家”制度在日本起主导作用,家庭是老年人获取养老资源的主要渠道。在“家”制度的影响下,日本传统家庭通常由三代构成。长子继承家业,婚后与父母同住,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传统的家庭模式,使战前的日本家庭互相扶助,老人在家中颐养天年。战后日本废除了专制的家长权和长子优先继承权,“家”

27

制度由此崩溃。?虽然这一制度不复存在,家庭依旧是老年人获取养老资源、得到精神慰籍的主要途径。

然而日本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展,工作人口地理位置的大范围流动,传统的三世同堂家庭越来越少,核心家庭越来越成为普遍现象,家庭养老功能被严重削弱。于是日本自90年代以来,家庭养老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出现了分离。家庭养老的划分标准不单纯指是否老年人在家养老,而是依照由谁提供养老费用、生活服务等来划分的。家庭养老随着时代发展越来越呈现多元化趋势。大多数日本老人仍然会选择居家养老,使用机构或社区提供的照料,是家庭养老的社会化发展。这种养老模式,能在老年人感受家庭的温暖的同时,借助社会力量减轻家庭对老年人护理的负担。

虽然日本已经建立了健全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但由于传统文化和国家财政的赤字压力,日本政府提倡居家养老。并为了实现居家养老的可能性,日本政府采取了许多有利措施,如在税收、贷款方面实行优惠政策,不仅对65岁以上的老人本身扣除一部分收入所得税和居民税,而且对于抚养老人的亲属,也可以扣除一部分收入所得税和居民税。?同时,员工家中有需要照顾的老人,企业主有义务给员工假期,一年内1名可以休5天,2名可以休10天。政府鼓励有地方住的老年人,尽量离开公共社会,回到家中。许多地区为老年人回家养老提供了保障,如打造30分钟养老护理圈,即在家中30分钟车程为半径的社区内,建设陪伴小型养老护理服务的新型服务社区;老年人在自家中可以得到养老护理和登门访问看护等。

三、对养老体系的完善

1、年金制度的改革

日本基本上每三年就会对现行的养老制度进行一次修订。在每一次的修订过 ?

王伟:《日本家庭养老模式的转变》,《日本学刊》,2004年第3期

李鹏军:《日本老龄化问题及其对策研究——兼论对中国老龄化问题的启示》,西南师范大学

?

28

程中,日本政府不断克服困难,逐步实现了增加劳动者养老保险缴纳的水平、提高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减少减免特例、推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线等,并将老年人再就业所得也纳入缴纳养老保险。这样一系列的改变,既做到开源,也保障了节流。同时,日本将养老保险基金等纳入国家预算,由大藏省资金运营部统一调配,目的是防止资金分散流失,从而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其成效是世界公认的。

2、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各项医疗保险制度都面临财源枯竭和财政赤字危机。1999年度,三大保险制度的赤字均在2000—3000亿日元。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减少赤字问题就成了医疗保险改革的中心。主要包括:提高加入健康保险的个人负担比例,将老人医疗年限推迟到75岁开始;提高75岁以上老年患者个人负担的比例,将高收入者的负担比例提高至70—74岁老年患者同一水平;入住特别疗养院的老年人房费、水电费由个人负担。2002年,日本有对健康保险法等进行修改,强调各种制度之间、代际之间要实现公平的给付与负担,加强国民健康保险制度的财政基础。

医疗保险的改革有助于减轻财政负担,把更多的财力投入到经济建设中,从而促进经济发展。通过一系列改革政策,日本在应对经济低迷、保障老年人福利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3、护理保险制度的改革

护理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经过十年,使用护理服务的人比预定超出两倍。护理保险费用不断上升不利于该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2003年4月,日本政府对护理保险制度进行了实施以来的首次调整,各市町村根据近3年的执行情况对护理报酬定价作了修改,启用了新的护理报酬定价。在定价中,各市町村根据最近几年工资和物价下降的趋势,考虑各事业团体的经营情况,尽量控制保险费的上升,整体下调2.3%,其中居家服务费平均增加0.1%,设施服务费平均减少4%。

29

2005年6月,日本政府又制定了《部分修改的护理保险法等法律》,从2006年4月开始实施,其主要内容如下:

(1)向重视预防型转变

日本护理保险制度实施以来,需要护理服务的人数不断增加,其中需要护理的轻度疾病患者大幅度增加,占全部要护理人数的一半左右。因此,这次修改法重新规定了对轻度疾病患者的给付内容和提供方法,统一由社区综合支援中心进行预防护理管理,并在医院护理服务中增加了改善营养,提高口腔功能等服务内容。

(2)调整设施给付

按原有制度,即使护理状态相同,居家服务利用者负担的费用是设施利用者的两倍。这次修改调整了利用者之间负担不均衡的状态,将设施利用者的居住费和伙食费从保险对象中剔除,同时根据收入水平设定负担上限,增加补助给付,使低收入者也有能力利用各种设施。

(3)确立新的服务体系

创建与社区紧密相连的服务,向老年人提供就近的适应社区特点的多种多样的服务。如小规模多功能型居家服务、痴呆老人专用日服务、夜间对应性访问护理等。

(4)确保和提高服务质量

规定从事护理服务的机构有义务公开职工构成、服务设备等与服务相关的信息。修改对从业机构的考核,引入指定更新制和经理人资格更新制。此外,还根据负担能力细化保险费的设定,减轻了低收入者的保险费。在修改法的附则中,日本政府还规定了要近一步讨论护理保险制度的被保险者以及可接受保险给付者的范围,使之与社会保障制度整体的改革配套,在2009年前提出需要采取的措施。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