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苏价市字[2013]167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12.19 【实施日期】2013.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价市字〔2013〕167号)

各市、区物价局(办):

为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0〕1号)和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摊位费管理的通知》(苏价市字〔2013〕1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2.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表 1 / 4

苏州市物价局 2013年12月19日

附件1:

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维护农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0〕1号)和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摊位费管理的通知》(苏价市字〔2013〕12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提升农贸市场价格管理水平,落实农贸市场摊位费备案公示、明码标价等长效管理措施,督促和鼓励各农贸市场主办方(经营者)认真履职,担当责任,规范日常运行,推进争先创优,对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励。 二、考核原则

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立足惠民、注重长效、规范管理、鼓励先进”的原则,采取实地考察和查阅台账资料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年度总评相结合、社会调查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各农贸市场等次,并以此作为奖励的依据。

三、考核对象

考核奖励对象为苏州市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和工业园区农贸市场。 四、考核内容 2 / 4

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设施配备、内部价格管理、价格标识标牌、价格管理制度及台

帐等内容(详见《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评细则》)。 五、考核方法

㈠农贸市场考核由市物价局分管局长负责,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处、综合法制处、检查分局、监测中心,区物价局组成考核小组,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处具体组织与实施。

㈡农贸市场考核分初建考核验收(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日常运行管理考核和年终考核。

⒈初建考核验收。依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0〕1号)文件规定进行考核验收。农贸市场营运前,由物价部门根据价格管理要求,配备电子显示屏、电脑、宣传公示栏以及标价牌等。

⒉日常运行管理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物价局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每月进行一次日常检查考核,如实填写检查考核记录。 ⒊年度考核以区日常检查考核记录为基础,按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 六、奖惩办法

㈠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按百分制量化进行,考核分先进(90分-100分)、达标(70分-89分)、不达标(69分以下)三个等次,对在考核中被评为先进和达标的农贸市场,由市物价局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年终考核不达标的农贸市场不予奖励。 ㈡农贸市场年终考核评比结果,由农贸市场考核评比小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㈢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农贸市场,督促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通报批评。 七、资金来源

姑苏区农贸市场奖励资金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