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电气,给排水,暖通,结构专业)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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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卫星天线和电缆电视系统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和管线选择; 1.2.6.3有线广播系统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设备选择和线路敷设;

1.2.6.4闭路监视和安保电视系统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质量指标、设备选择和管线选择; 1.2.6.5综合布线系统的结构及设计标准、技术措施和管线选择; 1.2.6.6建筑设备监控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和设备选型;

1.2.6.7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资质、设计标准、供电电源级别及环境要求。

1.3. 审查要点 1.3.1 供配电设计

1.3.1.1建筑工程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建筑物的防火和功能要求,一、二级负荷应用2个电源供电,高层普通住宅客梯、生活水泵、楼梯照明为Th级负荷。

1.3.1.2装有2台以上的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1台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不应小于60%的全部负荷,并保证用户的一、二级负荷用电。

1.3.1.3配电所的10KV或6KV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安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当有继电保护或自动切换电源要求时,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均应采用低压断路器。

1.3.1.4民用建筑的继电保护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应首先由故障设备或线路本身的保护切除故障并计算灵敏系数。

1.3.1.5电能计量应按供用电管理部门对不同用户的计费要求,每套住宅、住宅建筑的水泵、电梯和公共照明应分别设电度表。

1.3.1.6电气设备和导体的绝缘水平、载流量、动稳定、热稳定以及电气设备的断流能力应满足正常运行、短路和过电压状态的要求。

1.3.1.7变配电所的位置应选择在通风、散热条件较好的正常场所,室内除本室需要的管道外,不应有其他的管道通过,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一类高、低层主体建筑内,严禁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

1.3.1.8低压电力网中,电源中性点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姆;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线相连。 1.3.2 用电安全

1.3.2.1住宅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应采用TT制,在建筑物内应设置总等电位联结和局部等电位的联结。

1.3.2.2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中性线(以下简称N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最大不平衡负荷电流,且应计入谐波电流的影响。PE线采用单芯绝缘导线时,按机械强度要求,截面积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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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数值:有机械性的保护时为2.5mm2;无机械性的保护时为4mm2。 1.3.2.3电线、电缆的载流量应根据不同的基准条件进行校正。

1.3.2.4配电线路过负荷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不大于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且不小于线路计算电流,保护装置上、下级之间应有选择性配合。

1.3.2.5 TT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以下要求:

Ra×Ia≦50V式中 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PE线的电阻;Ia——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作电流。当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反时限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人为保证在5s内切断的电流;采用瞬时动作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瞬时动作的最小电流。当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时,Ia为额定动作电流I。

1.3.2.6暗敷于地下的管道在穿过建筑物基础时,应加保护管保护;在穿过建筑物伸缩、沉降缝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当封闭式母线直线敷设长度超过制造厂给定的数值时,宜设置伸缩节。在封闭式母线水平跨越建筑物的伸缩缝或沉降缝时,也应采取适当措施。梯架、托盘的直线段超过下列长度时,应留有不少于20mm的伸缩缝:钢制,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15m。

1.3.2.7竖井内的高、低压电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相互之间的距离应等于或大于300mm,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当强电和弱电线路在同一竖井内敷设时,应分别在竖井的两侧敷设或采取隔离措施以防止强电对弱电的干扰,对于回路线数及种类较多的强电和弱电的电气线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竖井内。

1.3.2.8电梯机房和井道照明电源应与电梯电源分开。

1.3.2.9用电设备的启动、运行、控制及调速方式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电压波动的允许值的要求,电动机频繁起动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90%,当突然起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机旁设起动预先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按钮。 1.3.3 防雷安全

1.3.3.1 一、二、三级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屋顶避雷带网格分别为不应大于10m×10m,15m×15m和20m×20m;其引下线间距分别为不应大于18m,20m和25m。其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建筑外廓各个角上的柱筋应被利用。当钢筋直径为16mm及以上时,应利用2根钢筋(绑扎或焊接)作为一组引下线。如果为10mm及以上但小于16mm时,应利用4根钢筋(绑扎或焊接)作为一组引下线。

1.3.3.2为防止雷电波的侵入,进入建筑物的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和其他各种金属管道,应在进出建筑物处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

1.3.3.3 一、二级防雷等级的高层建筑物内的各种竖向金属管道及类似的金属物应每三层与圈架的钢筋连接一次,并在底部与防雷装置连接;30m及以上部分外墙上的栏杆,金属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直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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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其埋铁与防雷装置相连以防高电位跳门和侧击雷。

1.3.3.4当防雷接地装置与其他接地装置合用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欧姆。 1.3.4 防火安全

1.3.4.1消防用电,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符合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物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双电源自动切换。

1.3.4.2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的厨房、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建筑物,火灾危险性较大。性质重要的部位(或房间)应设置自动报警系统。

1.3.4.3消防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1.3.4.4消防栓按钮控制回路应采用50V以下的安全电压,消防控制设备具有显示启动按钮位置的功能。 1.3.4.5消防控制设备应具有显示喷淋系统的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安全信号阀工作状态的功能。 1.3.4.6消防用电设备电动机的过载保护、接地故障保护应只发报警信号而不自动切断电源。 1.3.4.7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的设置部位、照度及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消防要求,应急照明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1.3.4.8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应按建筑类型选用不同防火等级的电线、电缆。消防配电线路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电缆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孔洞处,均应实施阻火封堵。

1.3.4.9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水泵房等重要部位应设置消防电话分机,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消防控制室内应严禁与其无关的管线穿过。 1.3.5 弱电系统

1.3.5.1电话站初装机容量宜接电话用户数量与近期发展的容量之和再计入30%的备用量进行确定,每户住宅电话进线不应少于两对。电话通信系统设计应符合JGJ/T16-92第19,20章,CECS09:89的规定。 1.3.5.2有线电视系统输出口电平设计值宜符合下列要求:非邻频系统可取(70±5)dBMV,采用邻频传输的系统可取(64±4)dBMV;卫星天线和电缆电视(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200-94,GBJ120-88,JGJ/T16-92第15章

1.3.5.3火灾应急广播线路应按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划分分路配线,该线路不应和其他线路(包括火灾信号、联动控制等线路)同线或同线槽槽孔敷设,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不得加开关。有线广播系统应符合GB50116-98第五章,GBJ42-81第五章和JGJ/T16-92第21章的规定。

1.3.5.4闭路监视电视监视目标的最低环境照度应高于摄像机最低照度的10倍,摄像机应安装于监视目标附近不易受外界损伤并且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的地方,摄像机应避免道光安装。闭路监视电视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198-94,GBJ115-87和JGJ/T16-92第16章的规定。

1.3.5.5综合布线子系统的8芯线长度应≦90m,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不同场合采用必要的防护措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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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措施。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应符合GB/T50311-2000的规定。

二、给排水专业

2.1. 检查依据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15-88(97) 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97)

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97) 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 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97) 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97) 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97)

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2.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 2.1.11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水泵隔振技术规范》CECS59:94 2.1.12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居住小区给水排水设计规程》CECS59:94

2.1.13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螺旋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94:97

2.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 2.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