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油气管道安全监管与完整性管理借鉴 下载本文

加拿大油气管道安全监管与完整性管理借鉴

近年来,我国油气管道高速建设,陆上油气管道总里程达12万 km(不含油气田集输管道),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形成了横跨东西、纵贯南北、连通海外的油气管网格局。与此同时,管道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更是给全国油气管道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

为学习借鉴发达国家油气管道安全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提高管道完整性管理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成油气管道安全监管与完整性管理培训团,自2015年9月13―26日赴加拿大进行学习和考察。 加拿大油气管道安全监管

加拿大现有管道企业约700家,油气管道总里程约82万5 000 km(包括集输管道、长输管道和城镇燃气管网),其中大口径长输管道约10万5 000 km,干线管道约70条(包括31条油品管道和39条天然气管道),形成了一个贯通加拿大东西、有效连接北美地区的管网系统。其分布情况如图1所示。 机构设置

在加拿大,由联邦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省际和跨国

油气管道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管,各省(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省(区)内油气管道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管。 联邦管理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NEB)是加拿大跨省油气管道行业主管部门。其为加拿大自然资源部下设的独立机构,负责对跨省油气管道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管。 加拿大职业安全健康中心(CCOHS)作为非营利性联邦机构,代表政府、企业和劳工三方,致力于解决油气管道建设、运营过程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

加拿大运输安全委员会(TSB)与国家能源委员会合作推进管道运输安全,识别安全缺陷并提出建议。

加拿大交通部(TC)依据《可通航水域保护法》,负责确保可通航水域不被油气管道施工、运营的内河基础设施所阻塞。

加拿大自然资源部(NRC)依据《联邦爆炸物法》,监管施工期间炸药的使用情况。

加拿大环境部(EC)依据《濒危物种法》,禁止油气管道在建设、运营中破坏关键栖息地;依据《候鸟法》,禁止有害物质流向候鸟成群的水域或候鸟经常出没的地区;依据《加拿大环境保护法》,对可能需要进行清淤工作海域的处置工作进行许可。

加拿大渔业和海洋部(FOC)依据《渔业法》,负责栖息地保护和污染防治。

加拿大印第安人和北方事务部(INAC)依据《印第安法》,负责保护原著居民的土地不被油气管道所影响。

加拿大运输安全委员会(TSB)与国家能源委员会(NEB)合作推进管道运输安全,识别安全缺陷并提出建议。 省(区)管理机构。依据加拿大各省(区)立法,各省(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油气管道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管。 法规体系

联邦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油气管道安全监管,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指南等多层次,部分法律法规如图2所示。

各省(地区)通过立法,制定辖区内油气管道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以阿尔伯塔省为例,包括法律、法规、指令、指南等多层次,部分法律法规如图3所示。 安全监管主要做法

加拿大将油气管道作为国家的“第五大”交通运输方式,上升到国家经济和能源战略高度进行管理,形成了部门分工明确、权责明晰、政企公众沟通协调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在油气管道的“全生命周期”中,加拿大从油气管道的规划(设计)、公共听证、建设、运行、应急、事故调查、废弃等各方面,均有明确的部门负责,以经过阿尔伯塔省的省级或跨国油气管道为例,安全管理体制如图4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