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现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修订如下 一、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按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招股说明书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规定披露。
修改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二、第九条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之日起计算。
修改为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三、第十条第一款发行人申请文件经核准后修改为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
第二款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修改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该款最后增加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内容
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二招股说明书摘要中要尽量少用投资者不熟悉的专业和技术词汇,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三招股说明书摘要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
四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篇幅不得超过一个版面。
在指定报刊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五、第十三条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移到第十二条五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之前,第十三条其他内容删除。 六、第十七条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删除。
七、第二十条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修改为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
八、第二十六条增加两款内容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九、第三十六条本准则所指的风险因素是与发行人相关的所有重大不确定性因素修改为本准则所指的风险因素是可能对发行人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十、第五十二条三、四删除,并增加以下内容
三在改制设立发行人之前,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四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五在发行人成立之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十一、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应充分披露设立以来股本结构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的行为修改为发行人应充分披露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十二、第五十九条首次托管及历次托管的情况修改为历次托管的情况。 十三、第六十七条主要包括行业管理体制、行业竞争状况、市场容量、投入与产出、技术水平以及以上因素的发展趋势。
修改为主要包括行业管理体制、行业竞争状况、市场容量、技术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