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意义重大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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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意义重大

作者:杨孟著

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50期

近日,《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就是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这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源税制,发挥资源税的功能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计征条件的限制,我国自1984年10月试点征收资源税,至2011年9月《资源税暂行条例》首次修订前的二十六年时间里,一直实行从量计征。随着计征条件的日渐完善,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对大部分应税产品实行从价计征。经过三十余年的实践探索和发展演变,目前我国资源税制要素、征管措施、配套政策等计征条件已完全成熟,用法律的形式将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确立下来“水到渠成”。

所谓从量计征,是指以实物量单位为计税依据,固定单位税额为适用税率的一种计税办法。从量计征的实质是,能够准确反映企业资源使用量与税收负担之间的线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激励企业提高资源开采率和利用率的作用。但不可否认,该办法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就是不能真实反映资源的价格变动情况和稀缺程度,无法准确计量资源消耗企业资源利用状况和生态环境成本。用税收术语来讲,也就是缺少税收收入弹性。这是从量计征被从价计征替代的根本原因。

所谓从价计征,是指以价值量单位为计税依据,固定比例税率或超额累进税率为适用税率的一种计税办法。从价计征的实质是,能够较好地体现资源税与资源使用之间的本质联系,符合税收收入随着国民经济增长而增长的税收收入弹性原则,真正体现资源税公平与效率原则。目前,除了对经营分散、难以控管的极少数应税产品继续实行从量计征外,其余绝大部分应税产品均可实行从价计征。

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能够有效发挥资源税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中的功能作用,将其“熔铸”成一个与资源价格相联动的自动调节机制,因而能够通过对资源级差收入水平的有效调节,促进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循环利用,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能够有效发挥资源税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功能作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建设“两型社会”,实现绿色发展,具体落实到集聚 “中间变量”的微观主体上,最终都是要通过市场主体与市场价格“信号”的“反馈回路”机制来实现的,这其中的一个突破口,就是要有赖于资源税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能够有效发挥资源税在促进环保税、环责险等资源环境工具协调配合和功能互补中的功能作用。以资源税与环保税为例,前者的功能作用是提升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效率,后者的功能作用是提升环境保护与治理效率,实践中,两者的税基和计税依据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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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的重合性,这为两者间的协调配合和功能互补提供了条件和可能,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无疑成为联结两者的“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