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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

2016-12-27安监总局煤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第六批)的通

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保障水平,增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现将《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

目录(2016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12月16日

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第六批)

一、煤矿安全

1、皮带机皮带钉扣人力夯砸工艺:2017年12月15日后禁止使用。淘汰原因:操作安全性差,连接可靠性低,安全隐患大,容易造成事故。可代替的技术装备:专用皮带机皮带钉扣机。

2、钢丝绳牵引耙装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粉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半煤巷和石门揭煤工作面禁止使用。淘汰原因:安全装载能力不足,效率不高,隐患较大,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可代替的技术装备:钻装锚一体机及履带挖掘装载机。

3、煤矿井下用煤电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芯取样不受此限)。淘汰原因:电缆及其连接插销容易产生电源短路、电缆绝缘破损等问题,电气失爆产生电火花,易造成瓦斯爆炸等事故。可代替的技术装备:气动风钻及液压钻。

4、井下活塞式移动空压机:2018年12月15日后禁止使用。淘汰原因:噪声大,发热量高,稳定性差,安全性能差。可代替的技术装备:井下螺杆式移动空压机。

5、井下照明白炽灯:2018年12月15日后禁止使用。淘汰原因:耗电量大,开灯瞬间电流大,局部温度过高易造成灯丝烧断。属于落后设备,不能做到本质安全。可代替的技术装备:井下照明LED灯。

6、串电阻调速提升机电控装置:大型新建矿井禁止使用。淘汰原因:启动、换挡时产生较大冲击电流,自动化程度较低。电阻系统运行中易发热,减速与低速爬行中工作闸瓦的磨损比较严重,需经常更换。存在控制方式繁琐、可靠性低、调速性能差、安全隐患大等问题。可代替的技术装备:四象限变频调速提升电控装置。

7、老虎口式主井箕斗装载设备:2017年12月15日后禁止使用。淘汰原因:无法定重装载,测量结果准确性差,易造成箕斗过量装载,导致煤大量外溢事故,影响提升效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可代替的技术装备:给煤机式主井箕斗定重装载自动化系统。

8、普通轨斜井人车:普通轨叉爪式人车2019年12月15日后禁止使用,普通轨抱轨式人车2021年12月15日后禁止使用。淘汰原因:存在跑车、掉道及侧翻等安全隐患,事故率较高,车体重,制动可靠性较低。可代替的技术装备:架空乘人装置或单轨吊。

二、职业危害

1、鞋和箱包制造领域有害物质超标的胶粘工艺:2017年12月15日后禁止使用。淘汰原因:胶粘剂中苯、正己烷、1,2一二氯乙烷等有害物质超标,职业病危害严重,不符合《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标准规定。可代替的技术装备:鞋和箱包制造领域低毒或毒物质未超标的胶粘工艺。

备注:“可代替的技术装备”列举的技术装备仅为推荐使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淘汰落后的安全技术装备,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增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现予发布《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请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7月10日

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第五批)

1、煤矿井下油浸变压器和油开关等油浸电气设备; 2、S7动力变压器

3、继电器式过流保护装置(6kV及以上开关柜使用) 4、电磁式继电保护装置

5、矿井提升机制动系统十字弹簧控制压力的液压站 6、阀式避雷器

7、水力采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四

批)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为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设备和工艺,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设备和工艺的改善,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保障能力,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9月6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四批)

(2013年9月6日发布)

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地下矿山在用的下列设备及工艺,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1.非定型竖井罐笼(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2.Φ1.2米以下(不含Φ1.2米)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KJ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4.JKA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XKT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JTK型矿用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用于主提升) 7.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用于主提升)

8.单电机驱动、司机室周边敞开式的3吨及以下直流架线矿用电机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油断路器(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0.非阻燃电缆(含强、弱电)(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1.非阻燃风筒(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2.非阻燃输送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3.非矿用局部通风机(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4.主要井巷木支护(新掘、维修井巷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5.火雷管、导火索(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6. 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7.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8.空场法采矿(无底柱采矿法)采场内人工装运作业(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9.横撑支柱采矿法(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

录(第三批)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有关要求,为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预防煤矿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

1.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v及以下)(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2.BKD9系列矿用隔爆型真空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3.采用DW80空气断路器的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4.3吨直流架线式井下矿用电机车(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5.8吨以上采用电阻调速的防爆特殊型电机车(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6.7吨以上(含7吨)电阻调速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7.JTK型矿用提升机(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8.使用继电器结构原理的提升机电控装置(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9.6DA多级泵(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10.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2013年6月底后禁止使用) 11.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2.电动锚杆钻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3.支腿式电动凿岩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4.煤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5.干式混凝土喷射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6.钴酸锂离子蓄电池(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7.单体支柱放顶煤(不包括悬移和滑移支架放顶煤)开采工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

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08〕4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工艺,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详见附件),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各煤矿企业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

1.QC8、QC10、QC12系列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2.采用CJ8、CJ10系列接触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采用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和综合保护装置(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4.采用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型刀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GL动圈式反时限过流继电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7.KSJ、KSJL系列变压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8.油断路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TKD型绞车电控(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0.非本质安全电话机(包括普通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1.非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2.单缸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3.JKA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4.KJ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5.XKT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