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的损失,都属于应由船、货所有人各自负担的单独海损范围。
550是共同海损吧。这部分损失由船方和货物所有者共同承担。共同海损是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行为。
45、某公司自A港装冷冻鱼货50吨(散装),并经公证处公证,船运到B港卸货48吨,也经公证处公证。问航运中失重2吨,投保何种险别可获理赔,船方对于失重是否负赔偿责任?
答:一般情况前,海运中的货物短量的风险可以从投保一切险或者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再加保短量险中得到补偿。但由于下列原因所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责任;(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误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战争险和罢工险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所以本案例中,货物系冷冻货且又是散装货,故保险公司很难受理这种货物的失重保险。一般船公司所签发的提单上均有散装货物条款的说明,即承运人对散装货物的短载不负责任。
46、我按CIF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到目的港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港口无人作业,货物无法卸载。不久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请问这种由于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答:保险公司只对因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对于间接损失则不负责任。本例货物的损失是由于冷冻设备因无法补充燃料而停机造成的,虽然无法补充燃料是罢工的后果,但此损失是罢工的间接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赔偿。
47、航运船舶遇险受损案: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就扑灭,但是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的损失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 2)600箱货被水浇湿;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4)拖轮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海损?为什么?
答:1)、3)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两项损失是由于火灾这一风险直接造成的;2)、4)、5)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三项损失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进行救火而向船舱灌水,造成的特殊牺 牲和支 出的特殊费用。
48、2001年8月,我某出口公司对外签定一份以FOB为条件的农产品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
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我公司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时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事后我公司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拒绝,后我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拒绝。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利拒绝?为什么?
答: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⑴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⑵ 索赔人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者; ⑶索赔人具有可保利益。
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虽有可保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者,因此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拒绝买方是由于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虽然他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保险公司仍有权拒绝赔偿。
49、G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引进一套英国产检测仪器,因合同金额不大,合同采用简式标准格式,保险条款一项只简单规定“保险由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卖方给货物只保了“协会货物条款”ICC(C) 。到货后,G公司发现一部件变形影响其正常使用。G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赔,外商答复仪器出厂经严格检验,有质量合格证书,非他们责任。后经商检局检验认为是运输途中部件受到振动、挤压造成的。G公司于是向保险代理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利拒绝? 为什么?
答:CIF条件下如果合同没具体规定卖方只需办理最低的平安险。因而保险公司可以拒绝。
50、我某公司向日本商人以D/P即期付款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 after 90 days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日本商人为什么提出此要求??
答:日本商人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时间,以利于其资金周转。同时日商指定A银行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方便向该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得经济利益,进而达到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51、信用证不符案: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女上衣 1000件,合同规定绿色和红色上衣按3︰7搭配,即绿色300件,红色700件。后国外来证上改为红色30%,绿色70%,但该出口公司仍按原合同规定的花色比例装船出口,后信用证遭银行拒付。(1)为什么银行拒付?(2)收到来证后,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1)信用证项下要求单证必须相符,否则银行不予议付。本案中装运单与信用证不符,所以银行可以拒付。(2)卖方应于收证后立即通知开证人改证,绝不能置信用证于不顾而单凭合同规定行事。
52、L/C独立于买卖合同:国外贸易公司从我进出口公司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1月30日前开出L/C,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L/C,有效期至2月10日。后由于卖方不能按期装船,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L/C有效期延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1)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答:(1)银行有权拒付。据《UCP500》规定,L/C虽是根据合同开出的 ,但一经开出就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本案虽合同条款改变,但L/C条款未改,故银行只按原L/C条款办事,2月17日超出了原L/C的有效期,故银行可以拒付。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卖方也可要求修改信
用证。
53、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
答:( 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54、某国一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商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有沙门氏细菌超过合同标准。 2)收货人实际收到998箱,缺少2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缺少60公斤。 问:根据上述案情,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
答:1)向出口商索赔,是出口商货物的质量问题。
2)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已签发清洁提单,那么他就必须将与提单商一致的货交给进口商。在这里要说到保险,出口商投保了一切险及战争险,在一切险里覆盖短量险,但是短量险是心须由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散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这里不能找保险公司。
3)向出口商索赔。货物外表情况良好,而箱内货物却短少,说明装船前货物就已经短少,责任在于出口方。
55、我某出口公司以CFR条件对德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合同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我出口公司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可半年后,我出口公司收到德国客户的索赔文件,称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已锈损,并附有德国某内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对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23、投保一切险时向保险公司索赔,常需要船运公司出具事故证明单。请问:(1)船公司是否可以不出具证明单?(2)如船公司不出具事故证明单时,索赔时有何困难?应如何解决才较为妥当?
答:(1)若在进口港提货时由保险公司、船公司等单位公证,证明系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坏,船公司应出具证明单。但如把货物提出港,运回仓库再开箱发现损坏,因不易或无法证明何时何处发生损坏,保险公司往往不予理赔。(2)为防止此事发生,先应公证,或加保内陆险,至内陆仓库。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停止开箱,
请保险公司来人检查,取得保险公司的认同,而可以索赔。
56、【不可抗力条款】我某进口企业按FOB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货物。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定港口接货时,正值埃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我所派轮船只得绕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达装货港口。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和利息,我方拒绝了对方要求,因此引起争议。请问欧洲厂商的要求合理?为什么?
答:欧洲厂商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所派船只迟到,是由于战争造成,这属于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项,对欧洲厂商提出的赔偿要求,我方可不予理睬。
57、某年,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成交小麦 100公吨每公吨CFR London 400英镑,总金额为 40000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月~9月份。签约后,A公司购货地发生水灾,于是我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问题:我方要求以不可抗力免除交货的理由是否充分?
答: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带来两种后果,解除合同与延迟履行。本例中,合同中小麦并非特定产地产品,某一产地发生水灾可以从其它产地调集,所以A无法要求免除交货义务。
58、【发盘的有效期】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
答: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59、【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1)我某公司向法国一客户发盘,后者很快回复,接受,但价格降至15美圆,我方不给理睬,而是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法国商人坚持合同有效。最后诉诸法律,结果怎样?
答:合同无效。因为法国商人要求价格降至15美元,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提出更改,这是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原发盘已经失效,已经构成新的发盘。我方不给理睬,新的发盘也无效。所以合同已经无效了,我方可以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
(2)我某公司向美国一客户发盘,后者很快回复,接受,但要求提供产地证明,我方不给理睬,而是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商人坚持合同有效。最后诉诸法律,结果怎样?
答:合同有效。因为法国商人要求要求提供产地证明,这不是实质性变更发盘得条件,原发盘还是有效的。我方不给理睬,而是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违反了合同的内容。
60、【逾期的接受】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
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61、【接受的撤回或修改】: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
答: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发盘,经过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
我方失误。具体有二:(1)我C公司不接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盘;(2)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样式文句。等于对方确认后合同方可成立,使对方有了主动权。
62、【合同的基本内容】:我方某公司向日商报实盘, “玉米, 一级,CIF神户每公吨243美元,8月装运,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限五天复到有效。”第三天日方复函:“你方报价,我方接受。但需在7月装运。”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
答:合同不成立。根据一:日方虽表示接受我方报价, 但对我方报价内容做出了实质性修改, 即把交货期由8月改为7月, 己构成还盘。根据二:我方报价构不成有效发价, 因为报价内容不完整(缺少数量规定)。
63、我某公司向港商A报价, 限十天复到有效。第三天, 我方收到两份传真, 一份是港商A的传真:“你方报价, 已转美商B”。另一份是美商B的信用证传真件,其内容与我方报价完全相符。我方退回美商B的信用证,同时向美商B发出新的报价。事后, 美商B认为与我方的合同已成立,指控我方违约。问,我与美商B的合同是否成立?
答:我与美商B的合同不成立。根据是美商B不是我方报价的特定受盘人。
假设一,若港商接受我方报价, 然后要求我方直接发货给美商B,可否?
答:可以。为照顾中间商利益,在我方条件便利的情况下,可以答应港方要求。
假设二, 我方发运货物给美商B,在它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品质有问题(问题是真实存在的, 我方亦发现装船时错把部分三等品当一等品装箱),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应持什么态度?
答:拒赔。因为美商B不是我方的交易对象,对于美商B我方仅是货物承运人。 假设三, 美商B找港商索赔,港商找我方索赔,我方是否应赔偿?
答:拒赔。理由一:是港商必须拿出双方认可的权威检验机构的商检证书方可。理由二:缓引“美国
对外贸易法案” 的有关规定:贸易的一方若发生了侵犯另一方所有权的行为,即丧失索赔权。港商在不经检验, 即把我方货物转售经美商,已发生侵犯我方所有权行为。
假设四,港商派员(商务代表和香港方的商检人员)赴美接货并检验,发现品质问题找我索赔,问我可否赔偿? 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 我方才负赔偿责任。
64、我方某出口企业于10月1日向日商发盘称:阿托品,每100盎司一批,大连船上交货价为5美圆一盎司,5日内复到有效。日商于10月7日回电表示接受,我方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有效,并着手备货。两天后,日商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