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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深圳质量,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活动。

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划,每年在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收支计划中设定深圳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

其规定。

市科技计划主要资助研究开发、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应用推广、科技交流合作等科技创新活动。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奖励和投融资资助(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贷款贴息、无息借款、科技保险、再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

第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择优相结合、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五条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坚持开放创新、精简高效、行为规范的原则。

按照权责明确的管理机制,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项目专员责任制。

第六条 项目评审评估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市科技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评估,逐步完善网络评审评估。专家评审评估意见作为决策参考。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包括以下程序: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以及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发布项目申请指南;

(二)申请单位按照项目申请指南要求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委托审计; (四)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答辩或者现场考察;

(五)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必要时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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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科技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

(七)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审定并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八)对采取事前资助方式的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拨款材料,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资助计划办理拨款手续。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可适当简化立项审批程序。 第八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深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规划、战略,发布年度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申请指南,明确项目类别、重点领域、项目数量及方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核程序等内容。

市科技主管部门在发布项目申请指南以前,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建议、征询专家意见。

第九条 项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市外境内相关机构;

(二)申请项目应当具有在科学、技术上的创新性与可行性,预期或者已经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者科学价值;属企业申请的,申请项目应当处于研究与试验开发期或者产业化前期;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者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为非申请单位全时研究人员的,应当与项目申请单位约定投入申请项目研究工作量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

(四)项目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拥有申请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