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条 矿井瓦斯抽采率: 按公式(11)计算: ?k?QkcQkc?Qkf (11)
式中:?k─矿井瓦斯抽采率,%;
Qkc─当月矿井瓦斯抽采量, m
3
/min。其计量方法为:在
井田范围内地面、井下各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主管上安装瓦斯抽采监测装臵,以各监测系统记录的瓦斯抽采数据之和为当月矿井瓦斯抽采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
3
Qkf─当月矿井风排瓦斯量,m/min。其测定、计算方法为:按天取各回风井风排瓦斯量平均值之和为当天矿井风排瓦斯量,以当月中最大一天的风排瓦斯量为基数计算当月矿井风排瓦斯量。
第九章 瓦斯抽采管理
第57条 抽采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1、每月一次抽采例会制度。
2、瓦斯抽采相关领导、部门和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3、抽采工程、钻孔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4、瓦斯抽采管路安装、维护制度。
5、便携式瓦斯抽采参数测定仪器使用、管理、维护制度。 6、瓦斯抽采在线监测系统使用、维护、标校制度。 7、放水器安装使用、维护制度。 8、回采工作面抽采孔甩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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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瓦斯抽采效果评价制度。 10、抽采设备停、运审批制度。 11、瓦斯抽采设备检修制度。
12、抽采泵站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等规定)。 13、抽采泵站人员交接班制度。 14、要害场所人员出入登记制度。 15、瓦斯抽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6、瓦斯抽采考核奖惩制度等。
第58条 焦煤集团、各抽采矿井必须设臵瓦斯抽采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采日常管理,总结分析瓦斯抽采效果,研究和改进抽采方法,组织抽采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等。矿井抽采管理人员及其他监督人员,下井应携带相关仪器仪表,对抽采钻孔的封孔、抽采情况进行抽查,抽查要有记录。
第59条 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抽采参数测定人员和抽采在线监测系统维护人员,按规定周期测定抽采参数,每旬对计量监测点浓度、负压、流量、温度传感器进行标校,建立标校台帐,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并有记录可查。
第60条 抽采计量仪器应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按规定周期进行标校;
第61条 瓦斯抽采泵司机、瓦斯抽采参数测定工、抽采在线监测系统维护人员、打钻工等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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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条 各抽采巷道、钻场等抽采钻孔必须统一编号,挂牌管理,不得出现漏号、重号现象。
第63条 瓦斯抽采参数测定必须做到孔口测定牌板、测定原始记录、抽采台帐三对照;测定牌板及测定原始记录要准确填写孔号、测定参数、测定日期、测定人员等,测定原始记录、抽采台帐严禁用铅笔填写,测定人员严禁缺签、代签。采用抽采参数测定仪测定的数据上井后必须及时输入电脑保存。
第64条 井下抽采管路系统每旬至少检查一次,并建立检查台帐。抽采管路做到无破损、无泄漏、无积水。
第十章 瓦斯利用管理
第65条 抽采瓦斯的矿井必须加强瓦斯利用工作,积极创造条件进行瓦斯利用,充分开发资源,保护环境,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以利用促抽采,以抽采保安全。
第66条 瓦斯利用由焦煤集团统一管理,抽采矿井不得私自与焦煤集团以外单位供气或签定任何供气协议。
第67条 焦煤集团总经理全面负责瓦斯利用工作,焦煤集团总工程师、机电副总经理负责瓦斯利用的管理工作,计划处负责下达瓦斯利用计划,供电处负责瓦斯发电利用工作,要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不断提高瓦斯利用率,通风管理处负责督促、指导矿井提高抽采浓度和抽采量,满足瓦斯利用的需要。
瓦斯利用矿井的矿长对本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全面负责,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抽采浓度,加大瓦斯抽采量,满足瓦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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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需要。
第68条 瓦斯用于民用时,浓度不得低于30%,用于发电时,浓度不得低于10%。
第69条 瓦斯利用矿井不准随意停止供气,确需停止供气时,必须编制计划,提前通知利用单位,同时报矿调度室、焦煤集团监控中心备案。
第70条 瓦斯发电站停、开机组时,必须提前通知矿井抽采泵站,以便做好相关工作。
第71条 瓦斯抽采量、利用量奖罚
1、焦煤集团每月按照下达的月度抽采量、利用量计划进行考核。
2、对完成瓦斯抽采量计划的矿井按瓦斯浓度分级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表9,对完成瓦斯利用量计划的,每利用1m瓦斯奖励矿井0.10元。
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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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浓度分级奖励标准
序号 1 2 3 4 泵站瓦斯平均浓度% <8 8~15 15~20 >20 单位 元/m 元/m 元/m 元/m 3333单价(元) 0.05 0.10 0.15 0.20 备注 3、对煤层气公司考核瓦斯利用量指标:瓦斯利用量与煤层气公司工资总额挂钩,同时要与瓦斯利用奖挂钩,矿井瓦斯抽采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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