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
一、当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有哪些?
(一)政府安排工作对象主要有4类 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对这部分退役士兵,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二、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都被安排在什么类型的单位?
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是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主体。其中,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 三、政府是如何确定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岗位的?
(一)全国普遍把文化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合,坚持“考试考核,阳光安置”的办法,按照“下达安置计划、组织考试考核、综合评价排序、自主选择岗位、公示安置去向、办理手续上岗”的程序对符合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进行岗位安置。
(二)通过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使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能够得到优先安置,确保公平公正。通过向社会主动公开岗位计划、双考成绩和选岗结果,使安置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在“阳光”下运行。 四、待安排工作期间有些什么待遇?
(一)社会保险接续方面
1、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全部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个人不缴费。
2、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军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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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
(二)生活补助方面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五、怎样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在国有企业的待遇?
(一)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 (二)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四)对拒绝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进行责任倒查,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罚,督导相关单位保质保量落实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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