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原告xxx,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农民,住英德市xx镇xx居委会xx组12号。手机号码xxxxxxxx.
被告xxx(又称xxx),男,195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农民,住英德市xxx镇xx居委会xx组,身份证号码xxx.手机号码xxx.
案由: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xxx赔偿果树款1998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月30日,被告xxx在英德市含光镇荷州居委大岭地的蔗地焚烧蔗叶,导致发生大火,烧着了隔壁xxx的砂糖橘果园,烧毁111棵砂糖橘。
起火时,证人x在附近整理其蔗地,看到大火后,xxx帮助xxx救火,并通知了原告xxx果园隔壁果园的园主杨石金夫妇,叫他们回来救火,否则可能将他们的果园也一并烧掉;杨石金夫妇接到电话后,马上回来,担心大火烧及其果园,于是投入救火,其在含光派出所的笔录上也说“当时见到xx、xxx等人在救火”;xxx在含光派出所的笔录上说“xx组的xx在烧蔗地的时候,烧了xxx的果树,当时我在附近整理蔗行种蔗,我看火势很猛,我就打电话给杨石金叫他回来救火….个个都话包炎,以后不要这样做了…你现在烧了xxx的果树,看怎样与xxx协商好,该赔的就赔,xx也不出声…”
通过调查含光派出所对原告xxx、救火人杨x陈x夫妇、xxx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告xxx在焚烧其蔗地时,失火烧了隔壁xxx的果园,造成111棵3年期的砂糖橘被焚毁。参照英德市人民政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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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英府《2010》3号《印发广乐高速公路英德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三、零星果树补偿标准,桔,三年果龄,180元/棵,得出111棵砂糖橘的补偿款是:180元/棵×111棵=19980元。
原告多次找xxx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均否认此事,不予赔偿。根据含光派出所对其做的《询问笔录》,他是这样说的“当天我不在蔗地,具体怎么发生的我不清楚…后来xxx来到我家里,说我烧蔗叶烧毁了他的果树,我就说无这回事,不是我烧的…”。但是根据3个救火人的《询问笔录》,当时xxx(又称包炎、包贤)是在火场的,并与他们3人一道将火扑灭。xxx说谎,是为了掩饰他的行为,是为了否定他当时烧蔗地的事实,可以证明,xxx做了错事,但却不承认做错,其行为一错再错。
综上所述,xxx烧蔗地失火把相邻的xxx的果园也烧了,侵害了xxx的果树,是侵权人,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参考英德市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其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9980元。现诉至英德市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英德市人民法院
敬礼
具状人: 201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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