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 9.1.2.3湿式柜上应有容积指示装置,柜位达到上限时应关闭煤气入口阀,并设有放散设施,还应有煤气柜位降到下限时,自动停止向外输出煤气或自动充压的装置。 9.1.2.4湿式柜应设操作室,室内设有压力计、流量计、高度指示计,容积上、下限声光讯号装置和联系电话。 9.1.2.5湿式柜的水封在寒冷地带应采取相应的防冻措施。 9.1.2.6湿式柜应遵守8.2.2和8.2.3的规定。 9.1.2.7湿式柜需设放散管、人孔、梯子、栏杆。 9.1.2.8湿式柜柜顶和柜壁外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遵守GB50058的规定。 9.1.3湿式柜的检验 9.1.3.1湿式柜施工完毕,应检查柜体内外涂刷的防腐油漆和水槽底板上浇的沥青层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9.1.3.2湿式柜安装完毕,应进行升降试验,以检查各塔节升降是否灵活可靠,并测定每一个塔节升起或下降后的工作压力是否与设计的工作压力基本一致。有条件的企业可进行快速升降试验,升降速度可按1.0m/min~1.5m/min进行。没有条件的企业可只做快速下降试验。升降试验应反复进行,并不得少于二次。 9.1.3.3湿式柜安装完毕后应进行严密性试验。严密性试验方法分为涂肥皂水的直接试验法和测定泄漏量的间接试验法两种,无论采用何种试验方法,只要符合要求都可认为合格。 一一直接试验法:在各塔节及钟罩顶的安装焊缝全长上涂肥皂水,然后在反面用真空泵吸气,以无气泡出现为合格; ——间接试验法:将气柜内充人空气,充气量约为全部贮气容积的90%。以静置1d后的柜内空气标准容积为起始点容积,以再静置7d后的柜内空气标准容积为结束点容积,起始点容积与结束点容积相比,泄漏率不超过2%为合格。测定的柜内空气容积折算成标准容积应用式(5)计算: 式中: VN——标准状态下的气体容积数值,单位为立方米(m3); Vt——测定的(平均温度为t℃及大气压力为B毫米汞柱)湿式柜内空气容积数值,单位为立方米(m3); B——在湿式柜的1/z高度处所测定的大气压数值,单位为毫米汞柱(mmHg); P——湿式柜工作压力数值,单位为毫米汞柱(mmHg); ω——湿式柜内饱和水蒸气分压数值,单位为毫米汞柱(mmHg); t——充人湿式柜内空气各点的平均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气柜在静置7d的试验期内,每天都应测定一次,并选择日出前、微风时、大气温度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进行测定。如遇暴风雨等温度波动较大的天气时,测定工作应顺延。 9.2干式煤气柜 9.2.1区域布置 9.2.1.1干式柜的区域布置应遵守9.1.1.1的规定。 9.2.1.2干式柜与建筑物、堆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 9.2.2设备结构 9.2.2.1干式柜的设备结构应遵守9.1.2.2,9.1.2.3,9.1.2.6,9.1.2.7,9.1.2.8的规定。 9.2.2.2稀油密封型干式柜的上部可设预备油箱;油封供油泵的油箱应设蒸汽加热管,密封油在冬季要采取防冻措施;底部油沟应设油水位观察装置。 9.2.2.3干式柜应设内、外部电梯,供检修及检查时载人用。电梯应设最终位置极限开关、升降异常灯。电梯内部应设安全开关、安全扣和联络电话。 干式柜一般应设有内部电梯供检修和保养活塞用。电梯应设有最终位置极限开关和防止超载、超速装置。还应设救护提升装置;活塞上部应备有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及空气呼吸器。 干式柜外部楼梯的人口处应设门。 9.2.2.4布帘式柜应设调平装置,活塞水平测量装置及紧急放散装置。用于LDG回收时,柜前宜设事故放散塔。应设微氧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并与柜入口阀,事故放散塔的入口阀,炼钢系统的三通切换阀开启装置联锁。柜区操作室应设有与转炉煤气回收设施间的声光信号和电话设施。柜位应设有与柜进口阀和转炉煤气回收的三通切换阀的联锁装置。 9.2.2.5控制室内除设9.1.2.4规定的各种仪表外,还应设活塞升降速度、煤气出入口阀、煤气放散阀的状态和开度等测定仪,及各种阀的开、关和故障信号装置以及与活塞上部操作人员联系的通信设备。 9.2.2.6干式柜除生产照明外还应设事故照明、检修照明、楼梯及过道照明、各种检测仪表照明以及外部升降机上、下出人口照明。 9.2.3干式煤气柜的检验 9.2.3.1 干式柜施工完毕,应按其结构类型检查活塞倾斜度、活塞回转度、活塞导轮与柜壁的接触面、柜内煤气压力波动值、密封油油位高度、油封供油泵运行时间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9.2.3.2 干式柜安装完毕后应进行速度升降试验和严密性试验。严密性试验应遵守本规程9.1.3.3的规定。采用油封结构的干式柜,应检查柜侧壁是否有油渗漏。 10 煤气设施的操作与检修 10.1 煤气设施的操作 10.1.1 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备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 10.1.2 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用蒸汽、氮气或烟气为置换介质。吹扫或引气过程中,不应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内严禁火源。 10.1.3 煤气设施内部气体置换是否达到预定要求,应按预定目的,根据含氧量和一氧化碳分析或爆发试验确定。 10.1.4 炉子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点火程序必须是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不应先给煤气后点火。凡送煤气前已烘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1073K(800℃)时,可不点火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其是否燃烧。 10.1.5 送煤气时不着火或者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 10.1.6 凡强制送风的炉子,点火时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送煤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供风量和煤气量。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的烧嘴,然后停鼓风机。 10.1.7 固定层间歇式水煤气发生系统若设有燃烧室,当燃烧室温度在773K(500℃)以上,且有上涨趋势时,才能使用二次空气。 10.1.8 直立连续式炭化炉操作时必须防止炉内煤料“空悬”。严禁同一孔炭化炉同时捣炉和放焦。炉底要保持正压。 10.1.9 煤气系统的各种塔器及管道在停产通蒸汽吹扫煤气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开工时,若用蒸汽置换空气合格后,可送入煤气,待检验煤气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但不应在设备内存在蒸汽时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空压损设备。 10.1.10送煤气后,应检查所有连接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泄漏煤气。 10.1.11各类离心式或轴流式煤气风机均应采取有效的防喘震措施。除应选用符合工艺要求、性能优良的风机外,还应定期对其动、静叶片及防喘震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处于正常状态。煤气风机在启动、停止、倒机操作及运行中,不应处于或进入喘震工况。 10.2煤气设施的检修 10.2.1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10.2.2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3职监护人。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h;不超过100mg/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h;在不超过20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min~20min。 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h以上。 10.2.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器) 前0.5h,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h,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样;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 10.2.4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10.2.5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10.2.6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 ——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10.2.7在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10.2.1和10.2.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应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 ——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10.1.2~10.1.3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10.2.8电除尘器检修前,应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的措施。进入电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本标准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 ——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 ——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 ——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10.2.9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10.2.10加压机或抽气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应采取措施后,才能继续使用。 10.2.11在检修向煤气中喷水的管道及设备时,应防止水放空后煤气倒流。 11煤气事故处理 11.1煤气事故的处理规则 11.1.1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煤气防护站。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挂火警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立即通知附近卫生所。发生事故后应迅速查明事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11.1.2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企业领导人(厂长、车间主任或值班负责人)。 11.1.3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人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应佩带呼吸器,不应用纱布口罩或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 11.1.4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应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 11.2煤气中毒者的处理 11.2.1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11.2.2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附近卫生所急救。 11.2.3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和附近卫生所赶到现场急救。 11.2.4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煤气防护站和附近卫生所赶到现场抢救。 11.2.5中毒者未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急救车送往较远医院急救,就近送往医院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