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中国的国籍制度 取得:
出生、入籍或恢复,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 双系血统主义为主:从双亲或单亲国籍,不论出生地;
出生地主义为辅:双亲或单亲定居外国,从出生地。 双亲无国籍定居中国,从出生地。
入籍:履行一定程序和符合一定的条件。
中国人的近亲或定居,其他正当理由;自愿申请加审批。 丧失:在外定居取得外国国籍或因退籍而获准。
自动丧失: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申请退出(限制):定居外国或有其它理由的,可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原则:平等、不承认双重国籍、避免国籍冲突。
中国国籍的恢复:申请恢复--曾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有正当理由,可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并不再保留外国国籍。
26.外国人的概念
指一国境内的不具有该国国籍而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各国通常都将无国籍的人也认作为外国人范围。
涉及的管辖问题: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
外国人的地位:指他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他们要服从所在国管辖,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规则
国家没有准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依法律或协定办理禁止外国人入境 :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刑事罪犯。不准出境:犯罪嫌疑人、未了结民事案件。
阻止出境:持用无效出境证件、持用他人出境证件、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
27.外国人待遇标准有:
国民待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商事权利地位。 最惠国待遇: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差别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前者一般是指给予外国人或外国法人的权利在有些方面小于本国国民或法人,但也包括有些时候给予外国人或法人某些方面超过本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如某些税收的减免。后者是指基于地理、历史、民族等因素而给予某些国家的待遇比给予其他国家的更为优惠。国际法承认上述差别待遇,但禁止基于宗教、种族政治等原因的歧视待遇。
互惠待遇:指缔约国双方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某种对等待遇或权利。缔结贸易条约的一项原则。互惠待遇的特点在于它的对等性与双边性。对等意即双方平等享受;双边意即只限双方享受。所以互惠待遇是一种差别待遇,互惠协定是一种双边协定。
普惠制标准: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给予免税减税的优惠待遇,而发展中国家不承担相应义务。
28.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国家对在外国的本国公民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非法侵害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所在国求偿以保护本国人。外交保护的性质是保护国的主权行为,根据是属人管辖权。
外交保护的条件: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条件限制有三个: (1)受害人的损害国是所在国的非法行所致; (2)受害人具有保护国的国籍; (3)受害人用尽了当地救济办法。
范围是受害人合法权利遭到侵害的范围主要有: (1)被非法逮捕; (2)财产被非法剥夺; (3)遭受歧视待遇; (4)遭受司法拒绝
29. 国际人权法法律渊源 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习惯法
国际人权机构补充公约的“一般性意见”和“结论性意见” 国际劳工保护法 国际难民法
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1953年《关于修正1926年9月25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禁奴公约的议定书》 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73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
199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006 年《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006年《残疾人权利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