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 下载本文

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党委关于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及《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县级公安机关的实际工作需要,现就规范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的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规范机构设置、规范编制管理”的要求,坚持改革创新,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动态管理的要求,通过进一步整合职能配置,规范机构设置,优化警力资源,推动警力下沉,逐步建立精干高效,运转协调,警令畅通,职能、机构、序列和称谓规范统一,职责、权限一致的县级公安机关组织机构,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任务。

(二)应遵循的原则

——创新机制、提高效能。要按照情报信息引导警务的理念,强化警务指挥职能、实战职能,建立统一、灵敏、高效、畅通的指挥体系,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和控制动态社会治安的能力。

——整合机构、优化配置。要将承担相同相近职能的内设机构归并,综合设置机构,优化配置警力资源,解决机构设置过多、警力分散的问题,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

——强化基层、夯实基础。要在警力、经费、保障和政策上向基层一线倾斜,进一步调整职能,下放权力,更好地为基层一线服务。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县级公安机关管辖面积、人口数量、治安状况和警力数量等因素,因地制宜,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二、机构设置

(一)执法勤务机构设置 1、指挥中心(加挂办公室牌子)

负责接报警和指挥处警工作;负责授权的警务指挥及协调工作;负责公安情报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工作;负责机要、通信等工作。

2、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负责国内安全保卫、反邪教等工作;负责对维权活动、非政府组织进行调查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意识形态领域等方面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3、刑事侦查大队(可加挂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刑事侦查、反恐怖、禁毒、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负责刑事科学技术工作;承担县级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

4、交通管理大队

负责交通管理工作;承担道路治安巡逻任务。 5、治安管理大队(加挂爆炸危险物品监管大队牌子) 负责治安管理、户政管理、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等工作;负责车站、码头、广场、街道及校园周边等社会面的巡逻防控工作;负责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社会上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活动进行治理;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二)综合管理机构设置

6、政工监督室(加挂纪委、监察室、督察大队牌子) 负责公安政治工作;负责公安纪检、监察、督察、审计工作;负责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工作。

7、法制室

负责公安法制方面的工作;负责公安信访工作。 8、警务保障室

负责财务装备、警务保障、科技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三)选设机构设置

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增设若干机构。经济犯罪侦查、水上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和禁毒等任务特别繁重的县级公安机关,可增设相应建制大队。

县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总数控制在10个左右,其中,选设机构最多不超过3个,并需经省级公安机关核准。

(四)派出所及监管场所设置

派出所一般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原则上实行“一乡(镇、街道)一所”。社会治安任务相对较轻的乡镇,可若干乡镇设置一个派出所;不设派出所的乡镇要设置警务室。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监管场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

三、激励和引导政策机制建设

(一)科学配置警力,提高警力效能。要科学配置县级公安机关的机关和基层所队警力,既要避免警力浪费,发挥警力最大效能,也要适应公安工作的正常运转、指挥调动、管理监督和警务保障需要。基层所队警力占县级公安机关总警力的85%以上。派出所警力原则上达到县级公安机关总警力的40%以上。建制乡派出所每所警力不低于5人,建制镇派出所每所警力不低于10人,城区派出所每所警力一般不低于20人。

(二)制定配套政策,建立激励机制。坚持担任县级公安机关正职应具有政法、公安工作经验,副职一般应具有在公安机关基层所队领导岗位任职3年以上经历的制度;建立县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从有基层所队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的制度;建立保证基层所队民警的津贴、补贴高于机关民警的制度。

(三)妥善解决精简机构与保留干部职级待遇的矛盾。根据机构整合、派出所警力增加等情况,可采取调整机构规格、主要领导高配或合署办公保留原机构牌子的方式,保证领导职数不因机构改革而减少、干部待遇不降低。根据公安

队伍大、领导职数有限等问题,可适当扩大非领导职数的比例。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是大力推进“三基”工程建设,促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公安机关和各部门、各警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不得强调县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上下对口,更不得指令县级公安机关成立有关机构,充分尊重县级公安机关的自主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

(二)积极稳妥,抓紧实施。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原则上在2008年底之前实施到位。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公安队伍稳定和各项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注意把握好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主动协调沟通,积极争取支持,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对机构精简中从领导岗位退下来的同志,要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