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院档案馆 - 安徽理工大学人事处 下载本文

档案查(借)阅制度

一、凡查(借)阅档案者,首先由查(借)阅人认真填写调阅档案登记簿,经同意后,方可查(借)阅。

干部人事档案主要供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工作人员的考察、任免、调动、政审、案件审理、出国、工资福利待遇、治丧等情况时使用,其他情况,未经批准,一般不予提供。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由两名中共正式党员干部共同进行,须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不得用介绍信代替),经提供查(借)阅单位负责人批准。提供查(借)阅单位应履行登记手续。任何组织不得批准任何个人查(借)阅本人及本人公务回避对象的档案。

查(借)阅科技档案,一律凭本校工作证或学生证;其他档案主要是为了满足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各项活动的需要,更好地为学校工作服务。

二、立卷人员或立卷单位领导查本单位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案卷,可直接到档案馆查(借)阅;其他人员或单位查(借)阅非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档案,一律凭单位证明,经批准后,查(借)阅。

三、查(借)阅密级档案,需经人事处负责人批准;凡查(借)阅有密级的科技档案,必须由主管部门或责任者出具证明,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四、查阅档案要在阅档室或指定地点进行。严禁查阅者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划圈、增删或折叠、损坏档案材料。查阅档案时严禁吸烟。查(借)阅者不得泄露档案内容。未经提供查(借)阅的档案馆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其他类档案,如确因工作需要借出,经批准后,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借阅者应妥善保管,确保安全,用后立即归还,不得擅自转借。

五、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为他人提供旁证材料,确属需要提供的只能提供客观记载。 六、校外单位查阅档案,一律凭单位介绍信,经批准后,在本室阅览,不得借出。 七、查(借)阅人员应当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传播、污损、涂改、拆散和转借,未经同意,不得翻印、抄录。

八、借阅档案归还时,需经档案工作人员检查档案案卷是否完好,无损、无缺、无改后,注销借阅手续。

九、如借出档案发现遗失或失泄密事故,应立即向档案馆和学校保密委员会报告,及时处理。并由借阅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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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ОО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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