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 下载本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

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11.10 【实施日期】2016.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70号)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1 / 2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

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