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职工医疗保险条例 下载本文

满政字〔2009〕21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意见》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减轻企业负担,彻底解决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劳动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8〕218号)精神,结合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呼政办字〔2008〕187号),对满洲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全市企业实行统一费率,实行统一“单基数”缴费。 (一)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企业正常退休人员(即按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满12年,且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不再缴费,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2年,且工龄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的,必须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当年缴费基数的8%一次性补足上述所差年限后,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在男未达到60周岁、女未达到50周岁前退休的,仍按在职人员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达到上述年龄后,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档案保管人员和企业职工一样,执行上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缴费执行标准和享受待遇与企业人员相同。此类人员退休时可选择一次性缴费,也可逐年缴费,直至补足所差年限后不再缴费。

六、企业退休人员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4.5%划入个人账户,随着本人养老金的调整逐年调整。 七、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降低个人自付起付标准。参保职工住院治疗的个人自付起付标准分别降低100元。 (二)将慢性病支付限额由1200元提高到1500元。

八、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