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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之人文素养
作者:徐诗雨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8年第09期
[摘 要]透过法律的本质,告诫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中,需要运用法治思维,知晓黑暗,守其光明;施法者需潜其心全面自身的文化知识结构,运用法之哲学宏观视角,注重法学人文气质的培养。实现法治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法之哲学宏观视角 全面文化知识结构 人文气质的培养 心之素养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09-0293-01
掀开法之律动,您马上联想到的可能是法之权,法官,各权力威严,神圣不可侵犯,配之有罪、诉、告、刑,可能避而远之,令人生畏。我想说当你开始对法之以敬,以畏,何必不静下心来了解法律这个权威的朋友,王者之法杖,成为自己的主宰,创造新生活呢。
当造物者创造人类伊始,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在经过社会的演变、进化、胜者为王于是在激烈的竞争中便出现了阶级分化。阶级为了确保自身的经济利益,于是建立起一套特殊的行为规则并凭借它取得了政治上的统治权力,实现对阶级矛盾的调和,对整个社会的领导。于是便确立了国家主权意志,统治阶级意志。
当今社会主义国家权力一开始就掌握在人民的手里,它实行的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制度,他所担负的历史使命是通过消灭剥削,消灭阶级,解放生产力,彻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类解放。
从法之经济根源、阶级根源,我们深刻剖析了法的本质,国家统治阶级意志表现,并且以法之社会公用为实现基础。即法的本质是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恩格斯说的很明白,“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职能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有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性质的法随之产生,随之变化而变化,并且受到政治、伦理、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约束,在不同程度上都影响着法,在此恩格斯有言:“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决定着这一斗争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
于是在经济发展的道路上,业界人士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权法之利刃,深刻法治文化,才能在企业社会发展过程中稳步前行,发展壮大。在国家之环境大背景下,深刻法之政治、经济建设中法治背景的重要,在企业的经营运筹中,运用法律语言,确保法律的思维核心在各业界道路上的践行。规矩方圆。就好比企业需要有企业的文化制度保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背景下,企业需秉持法律准则,层层把关,帷幄当中,乃企业发展壮大规矩之道也。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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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在不同的用人机制上因其文化道德层面,价值观,言论散失,即是满盘皆输,王损俱损,惨不忍睹。
就法之易学的角度而论,人之生而有命之数,天下亿万人之命之数又千差万别,如何防范其人命之数之风险,就需要我们修行,修法,法之设限。法者,阴阳之交易,命运之昼夜更替出现,正因生而知晓黑暗永恒存在,守卫光明,深刻法之王者权杖,神圣不可侵犯。 法,人之心之素养,遇世事而淡定,赖源自养气修身。就施法者,不同的地域,其经济、文化意识形态不同,所产生的司法效果影响深远。施法者应革除司法行政机构文化之弊,寻多维视角之平衡,即司法正义的终极追求。
司法公正作为最易引发公众讨论的领域,一个简单的案件可能经过舆论媒体的发酵变成公共事件,司法的职业化与大众化,司法的专业性与人民性,法律思维中的法律因素与其他因素的较量,司法的中立性与媒体舆论,司法的权威放置于中国当下社会历史宏阔背景下,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结构中,值得施法者思考的议题。
“大其心,容天下之物;虚其心,受天下之善,平其心,论天下之事,潜其心,观天下之理,定其心,应天下之变。”作为一位法政人员该有的心性修为境界,应深悟其中内涵。把自身的职责与肩负的历史使命,结合起来修善其胸怀的广度和维度,以海纳百川的心境容世间百态,用谦虚谨慎的态度感知世间万象,领悟司法内涵真谛,平心静气理清各司法案件发展的脉络和运行轨迹,无论外界压力羁绊,法政人员的内心都应平心静气用自己的执着与坚毅潜心探析案件经络,寻求解决纠纷之症结,而非迫于形势方压力迫使趋于弱势一方不能言语朝堂之上,应坚定信念,秉持中正操守,弘扬司法之真正内涵。观天下,大凡功绩卓越之人,无不信念坚定,立场坚定,性格刚毅,始终不渝地恪守自己的人生法则。
法政人员之德行操守更是修养于持之以恒的治学精神塑造学者的素质和坚韧品格,从学习方法上着手建立学术档案,进行社会调研,做好实效性的笔记,从视角转换到整体性思考,塑造法政人员的社会学宏观视角思维以及人文气质的培养,不光是有法律的专业技能,思维方式,而应是从多层面的长期陶冶,站在历史社会舞台看待特定时期个体困惑及职业困扰,用宽广的胸怀和包容的思想去化解公共论题和社会难点。在此过程中法政人员对法治的敬仰之心,对民众的关怀之情,对社会的关切之责,将在他持之以恒对法律的信仰,对公正恪守的职业品性和精神追求中得到伸展和释放,所以社会学宏观视角思维理念及人文气质的养成,是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法政从业者提出的新的要求,需受到格外重视。
比如对于法官的知识结构单一,部分法官认为自己已具有法官资格,只要熟练掌握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就能执法办案,然而面对当今纷繁复杂社会形态,日新月异的时代变革,新时期新形势下司法工作,司法标准对法官的知识结构提出更高的要求,法官不仅要对法律专业知识融会贯通,还应涉猎哲学、时事、自然科学等,全面提升自身文化知识结构,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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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是宇宙万物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固人之心之欲念受宇宙万物自然规律的支配,法律是人类文明发展到既定时期产物,为人类文明的可持续发展而诞生的法道规则,即法之哲学。观历史发展法的由来,从孔子时期,儒家思想法之精神,推崇以礼治国为先导,出发点人性本善,讲求忠孝仁义,以礼为核心道德教化,让人人有羞耻之心,潜移默化地影响人的内心,人有羞耻之心自觉不会犯罪。统治者注重自身的道德节操并以教育方式感化人民向善。后以刑辅之,终极理想以德去刑,达到“无讼”的境界。又善于治理国家的人,没有离开人而能治理好国家法度的,人的德才的高低决定了法度的实践效果。法律之条款制度亦由人来制定,通过人之明察进一步弥补法律疏漏。而另一个篇章,法家思想法律精神认为,人性本恶,人是自私自利的,人与人之间亦有着赤裸裸的利害关系。人心险恶。由此看来,只崇尚礼德教化,必不能遏制人间之邪恶犯罪。于是重在法治,以赏刑教,任法重刑,树立法治权威。
纵观今史,在历史的演化过程中,发现人类社会人是复杂的人,会因时因地人文环境各种欲念,而产生变化,从而发现了易学思维更能包罗万象解读人之心性。认识到人心之有善恶,善恶也会因时因地因环境造化纷繁复杂纠葛万分。于是,当今人类社会的法律体系由然而生,零零种种。作为法学界的施法者,应认识到易学思想真谛,没有绝对的真相,只有相对的事实,来指导法之施行与变革。另外施法者应遵从大道法则,天地万物伊始的诞生,基本物质金木水火土,五行之构成,相生相克,周而复始,作为人类社会法理的指导意义。木者,个性纤柔,秉性柔和慈孝,仁爱,人伦情理;水者,天之雨露,滋润万物,人乃宇宙之精华象征,以人为本;火者,太阳之光芒,普照天地万物,欣欣向荣,积极进取,敬业奉献之精神;土者,滋生养万物,敦厚培元,则清气升腾,天地有道者从之;金者,金秋清冷肃杀,斩煞除邪,法之严明以彰显,人之生旺美好自显。作为法政从业者需要深刻的法之哲学人文属性。 遂法理之天命,生生不息,乃人道,天道,法道也。社会主义科学的法制的施行,各程序章法需严谨从之,以及对疑罪从无新视角的思考,避免个人主观傲慢与偏见,汲取易学之法哲学思想真谛,秉承司法正义的终极追求,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相信司法界在未来发展的道路会越走越开阔。感谢聆听。 参考文献
[1] 张志京法律文化纲要.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