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不同会计处理(2017年3月,最新) 下载本文

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一、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三章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 第十二条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第十三条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第十四条 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第十五条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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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十七条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相应的会计处理(以设备直租为例)为: (一)取得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票金额为准) 长期应收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未确定融资费用(借贷方差额)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支付的租赁手续费) (二)支付保证金 借:长期应收款-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三)支付每期租金时 1.确认租金支出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按照合同计算的还本付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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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最后数期租金用保证金抵付时,贷记“长期应收款”,不足部分再贷记“银行存款”)

2.确认租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长期应收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3.确认融资费用支出 借: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等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当期财务费用) (五)每月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六)融资租赁到期后 1.支付购买价款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2.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借: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七)或有租金的处理

借:财务费用【按物价指数计算】 或销售费用 【按销售量等计算】 贷: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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