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遵章守纪、和谐安全发展宗旨,规范和保障各级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效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和项目部,对施工生产过程中各级生产管理主体、各分包管理主体及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活动进行奖罚。
第三条 公司生产管理部门环境安全监督处在接受公司监督管理下,代表公司行使对各生产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应当公开、公正,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第五条 本办法以公司内部经济奖罚为主,达到国家行业奖励标准,由公司推荐上报奖励,触犯有关安全生产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奖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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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凡在年度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以及企业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能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国家、省、市表彰奖励的;
(二)在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方面,有创新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三)安全生产设施齐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合理、有效,无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及时,全年未发生任何大小事故,获得市级以上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
以上对单位或责任人给予表彰并奖励500—2000元。
(四) 在公司组织的专项检查中,名列前三名的分别奖励责任人500元、300元、200元。 第三章 处 罚
第七条 环境安全监督处及参加月度施工现场综合检查的部门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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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处罚。
(一)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措施;
(二)深入工地不到位,对工地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单位内部的专项检查;
(三)在履行检查职责过程中,未发现、未提出存在在问题,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在日常工作或联系点活动中,由于本部门或本人作为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
第八条 基层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的处罚。
(一)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制定本单位及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力;
(二)不经常深入工地,对工地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发现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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