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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一些理解

科斯在1991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他的突出贡献是发现并阐明了交易成本和产权的重要性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社会成本问题》是现代产权理论的经典之作,其精髓之处在于交易成本的提出何处是权力的界定。其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经济思想,如损客具有相互性,交易成本为证,出事权利界定的重要性等。我想先从我理解的角度谈一下整篇文章的架构,以及我对后来出现得“斯科定理”的理解和看法。

文章一开始便提出了讨论的主题: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并指出解决此类问题大都采用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即限制甚至是惩罚施害者。而科斯对此提出质疑。紧接着在第二节科斯进一步列举了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的例子来说明由于受定势思维的影响,面对这类问题时人们很自然地就会想到如何制止和惩罚造成损害的一方,而不是相互影响或者说相互损害。第三节和第四节科斯用牛群与谷物的例子分别讨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他说:“在这种(对损害不负责任的)情况下资源配置同在引起损害的企业承担损害责任时的情况一样”,都是最优化的。这就是后人总结的科斯定理的起源。

第五节科斯列举了四个案例分别是“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关于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间的冲突)“库克诉福布斯”案(关于工厂排放硫酸氨气体影响漂白剂的问题)“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关于邻居间烟尘妨害问题)和“巴斯诉格雷戈里”案(关于地下室通风的问题),用此来说明继续阐述他的观点。可以看出科斯是在掌握了大量事实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严密论证的。用事实说话,而不是空洞的说理。

在第六节中科斯指出前面所有的论述都是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进行的分析,而现实中并非如此。“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科斯讨论了我们在研究实际问题时如何选择三种交易制度——市场、企业和政府。他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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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的标准是比较它们之间在组织某些活动或交易时的成本——市场中的交易成本、企业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和政府的行政成本。因此,市场、企业和政府三者任何一个都没有天然的优越性,我们无法事先知道它们之间的“分界线应定在哪里。似乎在我看来,必须通过对以不同的解决方式解决问题的实际结果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得出结论”。

后面的两节: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研究和庇古传统。像《企业的性质》一文一样,斯科也有引用前人的观点论述。这里他引用的就是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种社会净产品与私人净产品之间的关系,问题的研究也从微观的案例分析上升到宏观。按照庇古的观点,国家是不需要的,他所倡导的是自由的经济,由内在的市场价值来寻求改变。比如提到的“发动机产生的火星”的事例,然而斯科也提出一些政府应该有所为的工作。如果政府不对铁路公司作出限制,只会让它为所欲为,造成更大的损害,这是庇古理论的不足。科斯还批评了庇古研究的浅尝辄止和实践上的不可能性。

最后一部分“方法的改变” 科斯进行了总结:第一在分析问题时,需要在更广的范围内考虑各种社会安排的操作成本及其总的效果,而且应该将“分析的出发点定在实际存在的情形上来审视政策变化的效果”,应该从理想世界转向现实世界,否则“最终会导致思维的松散”;第二通过市场交换获得的并不是实物,而是“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利”,甚至可以将“生产要素视为权利”。如同企业契约限定了企业家的权利范围,产权也限定了所有者的权利范围,同时,法律权利和经济权利并不相等。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一文中曾说过“科斯定理”并非由他首创,而是斯蒂格勒于1966年在斯科《社会成本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的。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也有人认为科斯定理是由两个定理组成的。科斯第一定理即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市场机制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科斯第二定理可以表述为: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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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

“科斯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做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根据交易费用理论的观点,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制度的使用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的变更也是有成本的,一切制度安排的产生及其变更都离不开交易费用的影响。交易费用理论不仅是研究经济学的有效工具,也可以解释其他领域很多经济现象,甚至解释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现象。比如当人们处理一件事情时,如果交易中需要付出的代价(不一定是货币性的)太多,人们可能要考虑采用交易费用较低的替代方法甚至是放弃原有的想法;而当一件事情的结果大致相同或既定时,人们一定会选择付出较小的一种方式。

“科斯定理”的也有不足之处:

1.科斯定理中的零交易费用的假定本身就不存在(不现实)。科斯自己也承认这一点,在《社会成本问题》中他写到:“迄今所阐述的观点都假定交易费用是不存在的。当然,这是很不现实的假定。真实的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 2.科斯定理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循环论证。科斯一方面认为企业的存在是因为交易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又认为交易费用的高低是由企业内部交易与市场交易费用两者相比较确定的,“采用一种替代物的经济组织形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场时的成本而达到同样的结果,这就使产值增加。”“企业就是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而出现的。”“只要企业的行政成本低于它所替代的市场交易的成本,企业活动的调整所获的收益多于企业的组织成本,人们就会采用这种方式”,从而陷入循环论证。

3.科斯定理的悖论性。科斯认为只要政府管理费用小于市场自由交易费用,那么政府管理就比利用市场机制更为有效。这与他的产权理论的主旨,即私有产权条件自由交易有效率的基本论点相悖。科斯定理和它所引起的进一步研究、推翻了外在性和公共商品必须要求政府干预的假设。但其并没有用“市场总是能自我调节”的假定去取代它。科斯定理承认,如果交易成本高得使人无法承受,市场就会失败,结果经济学家们对通过降低成本以纠正市场缺乏效率的做法的兴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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