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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证据—证据概述
第二章 税务稽查证据
本章主要介绍相关证据知识、证据收集与固定和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我国目前尚没有证据法典,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证据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司法部门和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案件的取证标准把握不一。本章拟通过对实践中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标准进行归纳,为广大稽查人员执法提供参考借鉴。
第一节 证据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有关事实或材料。税务稽查证据是指证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情况真实的事实或材料。
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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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指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客观联系的事实。作为稽查的证据,必须与税收违法行为存在着紧密联系,能够反映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在确认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时,要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
真实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一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发展和结果,必然要在客观外界留下痕迹和映象,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构的东西。如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账册资料、购销记录、文件等实物证据,以及涉案当事人、证人的言词证据都必须是确定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反之,任何猜测、幻想和虚构,都不是客观事实,均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时,应从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证据分类
(一)证据的法定种类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将稽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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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证据。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税务稽查工作中,书证是最重要的证据,也是数量最多的证据,通常表现为证明税收违法行为的凭证、账簿、发票、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2.物证
物证是指用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非法印制、买卖、伪造、变造的发票、完税凭证;非法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器等作案工具;倒卖发票获取的赃款、赃物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可视可听的载体储存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文字或者其他信息。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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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常见的证人证言有询问笔录、证人提供的口头或书面证词等。
5.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做出的对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常见的当事人的陈述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述材料,陈述、申辩笔录等。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专门的鉴定部门借助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对案件有关事实材料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判断性意见。常见的鉴定结论有发票鉴定、海关完税凭证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测量、检验和拍照、询问等制作的实况记录。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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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可以是文字记录、图片、照片等,如稽查人员现场制作的《实物盘点表》等。
(二)证据的其他分类
证据还可以按照表现形式、与税收违法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来源方式等标准,进行分类:
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都属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作为证据表现形式的证据。如稽查案件中的单据、账册、报表、视听资料等都属实物证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按照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将其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需要借助其他证据才能对所证事实产生证明作用的证据。在不能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通过若干个间接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
3.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按照证据的来源方式,可以将其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从案件事实的最初来源获得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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