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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篇一: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单位预算管理体制,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行,促进我单位各项事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预算是根据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收入主要是财政拨款,支出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三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

预算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的收支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四条我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财务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的组织和实施。

具有下列职权:(一)具体负责做好当年预算的编制工作;(二)组织实施已经由主管部门审议、批准的年度预算;(三)对预算执行过程实行全方位的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四)根据职能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报告,提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五)定期向单位主要领导、党工委汇报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根据单位下达的经费指标,制定本部门开支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专项经费由各归口职能管理部门配合财务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八条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和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 第九条预算编制的原则(一)单位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预算编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全面反映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总貌;(二)收入预算的

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三)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首先保证经常性支出,然后根据单位财力安排建设性支出。

在经常性支出中,必须先保证基本的人员经费开支和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确保投入的日常经费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四)日常预算支出以各职能部门为预算单位,专项经费预算支出以项目为预算单位。

第十条预算的编制方法(一)预算编制前的准备工作1认真分析基期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工作,充分考虑计划期的各种可变因素;2结合单位发展整体规划、事业发展计划,充分考虑计划年度的资金供给状况,做好计划年度经费收支的预计和分析。

(二)收入预算编制1事业收入,主要是财政性拨款、项目建设报建费和签约项目保证金的收取,分别由财务部、规建部和招商部测算;2其它收入,单位获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及其它零星杂项收入;根据往年实际执行情况及预算年度业务活动测算;(三)支出预算编制事业支出是指单位开展教育、科研事业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专项支出;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费、聘用人员费用;按照单位人员编制计划和工资标准测算;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支出、医疗费、住房补贴等;按照核定的人数及支出标准确定;3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维修费、网络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等;4专项支出:包括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环境综合整治经费、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和其他专项支出等;第四章预算审批与分解下达流程第十一条每年年底财务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在认真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预算年度的变化因素,结合单位的发展规划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提请单位主要领导委同意后,报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审批。

预算审批与分解下达业务流程如下图:预算编制流程图第五章预算的执行、控制与调整第十二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单位正式预算在未批复前,为保证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行,财务可以先按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正式预算批复后,按正式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单位及各部门都应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全面责任,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各项支出。

第十四条为强化预算控制,财务部对无计划、无预算或超计划、超预算的开支可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确需调整、追加的,由部门提出追加预算申请报财务,经财务审核、论证后,提出追加预算方案,提请篇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8]49号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 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1998年2月6日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

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为主管会计单位。

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 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