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市属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后,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 (三)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奖励与奉献相统一。 (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五)推进薪酬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实施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生产经营稳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 (二)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按照国家改革要求,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完成。 (四)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任务、目标明确。
(五)与市国资委签订了《西安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第二章 薪酬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年度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构成。 (一)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 1、基本薪酬
(1)基本薪酬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责任、经营规模和西安地区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西安市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综合因素确定。
(2)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计算。基本薪酬每年核定一次。
(3)基本薪酬不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2、绩效薪酬
(1)绩效薪酬以基本薪酬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具体规定按《西安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2)绩效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二)中长期激励
建立企业负责人中长期激励制度。企业负责人任期期间经营业绩显著的,给予中长期激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数为1。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数根据其岗位、责任、风险和贡献,由企业确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由社会公开选聘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限制。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按月等额支付。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根据市国资委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薪酬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企业须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方可兑现绩效薪酬。对于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暂缓兑现或扣减其绩效薪酬。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延期绩效薪酬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规定按《西安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报市国资委。 第十二条 企业报送的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的确定及结算方案; (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 (三)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其他货币性收入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及说明;
(六)市国资委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结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按规定进行审核,予以批复。
企业其他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确定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原则上不得享受子企业的收入。特殊情况需经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职位消费,市国资委将另行制定相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行为。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更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七条 未经市国资委批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以外的任何收入。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由企业按照其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帐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以下情况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 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 对在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进行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绩效薪酬。
(三)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除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或延期绩效薪酬。
(四) 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违纪,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和延期绩效薪酬。
第二十条
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情况,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层层增加工资,不得超提、超发工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薪酬分类管理的原则,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分为年薪制薪酬和核准制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