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知识问答10页 下载本文

《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编写相关知识问答。

问:什么是特种设备?

答: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八大类设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问:什么是全过程安全监管?

答:国家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监管,其中全过程包括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涉及安全的各个环节。

问:哪些属于重点监管的特种设备?

答: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

问:企业的 “安全主体责任” 主要有哪些?

答:(一)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三)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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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六)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问:哪些特种设备需要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对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实施设计文件鉴定。

问: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哪些资料? 答:(一)设计文件,是指设计图纸和计算书等;

(二)产品合格证明,是指含有材料、部件质量和产品重要性能指标的证明材料、检验资料数据以及产品竣工图纸。

(三)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是指指导安装、修理、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在安装、使用、修理、维护保养特种设备时应注意的事项。

(四)监督检验证明,是指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制造过程实施监督检验后,对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产品出具监督检验证明文件。

问:哪些特种设备需要进行监督检验?

答:(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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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

问: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活动的责任主体是谁?

答: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问: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如何履行施工告知手续?

答: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问:什么是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

答: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哪些义务?

答:(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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