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告知书 下载本文

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告知书

一、所需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中标确认书或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承接工程通知书、建设项目建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登记证。

4、已经开工的,还需提供项目建设开工通知书。(上述资料需核定原件,收复印件。) 5、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

6、建筑施工工地参保人员增加表(本表一式两份,需同时报EXCEL电子表格,新增加人员时也应申报此表)。项目所在地在哪个区的就由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费额度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1%计算。建设项目不能在有效保期内完工需延期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有效保期到期前30内持施工许可证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上述表格可到QQ群中下载电子表格。QQ群号码:105781464(各单位在申请加入时报单位名称,加入后需将群名片改为单位名称+经办人名称(简称),在备注中注明项目名称、联系电话)

二、上述资料提供合格,经审核后,各单位需持《建筑施工项目工程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到区社保局单位参保科申请社会保障号,并将应缴费额传到地税,参保单位于下一个工作日到地税按地税规定缴费。

三、参保生效时间:缴费次日所申报的《建筑施工工地参保人员增加表》中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新增人员从受理申报增加的次日)。

四、申报参保人员增加快捷方式:网上申报方式:1、填写单位网上申报资料,以后每次人员变动都在网上申报,参保单位发送网上申报后十个工作日内未提交申报资料并完善申报手续的,该快捷申报不再有效。

六、需要办理延期开工或者开工后因故停工的,总承包单位需持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通知等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有效期中止书面申请,经核实后办理有效保期中止手续,中止期间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重新开工时需办理有效保期启动手续,中止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有效保期内。

五、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了退休,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的次月起办理参加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停止参加工伤保险(男60岁,女50岁)。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纳入参保,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参保科工伤保险咨询电话: 52299167 52299172

用人单位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