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化 下载本文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

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沪经信法[2013]87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12.25 【实施日期】2013.12.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沪经信法〔2013〕8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信息化建设,落实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1 / 4

2013年12月25日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信息化建设,落实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专项资金由本市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推进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应用、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化信息安全保障、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等项目建设及应用推广,促进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经济发展。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管理部门) 2 / 4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

算,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组织项目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组织,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良好;

(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七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基于集成、协同、智能技术,促进产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