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 具体内容如下: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 CJ 244 游泳池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Y/T 1003 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 DB31/40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游泳场所 public swimming places
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3.2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 circulating water purification and disinfection equipment
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3.3
浸脚消毒池 immersion foot disinfection
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4,建设卫生要求
4.1 选址
新建游泳场所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的干扰。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4.2 建设布局
公共游泳场所应设置急救室、更衣室、公共卫生间、淋浴室、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消毒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4.3 急救室
急救室应按GB 19079.1的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4.4 更衣室与更衣柜
4.4.1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雾、无毒材料覆涂。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想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更衣室通道应宽敞、保持空气流通。
4.4.2更衣柜应按一客一用的要求设置,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供泳客使用的更衣柜最大数量不超过最多接待泳客数。最多接待泳客数计算方法见公式1. A=S/2.5
式中:A——最多接待泳客数;
S——游泳池池水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4.5 淋浴室
淋浴室按最多接待泳客数每20-3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
4.6 公共卫生间
在游泳场所淋浴室的区域内应配备相应的水冲式公共卫生间。女厕所按最多接待泳客数每40人应设一个便池,男厕所按最多接待泳客数每60人应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
4.7 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
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不小于20cm。
4.8 游泳池壁及走道
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游泳池外四周应采用防滑易于冲刷的材料铺设走道,游泳池应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4.9 警示标识或隔离带
公共游泳池设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者在游泳池池内设置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5 设施设备要求
5.1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
5.1.1游泳池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池水消毒设备应具有持续消毒的能力。
5.1.2循环净化和消毒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备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维修。 ——池水循环周期不应超过4h。
——游泳池消毒剂投加系统能自动控制且安全可靠,加药量计量装置应计量准确,能满足游泳池水消毒要求;宜安装余氯、浑浊度、pH、氧化还原电位(ORP)等指标的水质在线监控装置。
——至少设置一套加氯机备用,加氯机应有压力稳定且不间断的水源,其运行和停止应与循环水泵的运行和停止设联锁装置。
5.1.3池水水质消毒剂投入口位置应设置在游泳池水水质净化过滤装置出水口与游泳池给水口之间。
5.1.4儿童戏水池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应有独立的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及连续供水系统。
5.2 通风设施
室内游泳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机械通风设施正常运转。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所,其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DB31/405的要求。
5.3 照明
室内游泳场所夜间人工照明,距离水面1m高度的平面照度不低于1801x,开放夜场应当配备足够的应急照明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