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普通高中标准化学校和示范学校评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下载本文

陕西省普通高中标准化学校和示范学校评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各市教育局、物价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计划局,石油普教中心: 为了全面提高优质普通高中教育资源的办学效益,充分发挥对薄弱学校发展的示范、帮扶和带动作用,促进全省普通高中教育健康、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建设 兴办节约型学校的通知》精神和陕西省教育厅〔2006〕第8次厅务会议决定,省教育厅会同省物价局研究制定了我省普通高中标准化学校和示范学校评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一、陕西省普通高中建设分为三个层次,即普通高中学校、普通高中标准化学校和普通高中示范学校。普通高中标准化学校(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高中”)和普通高中示范学校(以下简称“省级示范高中”)实行动态管理。学校被认定为省级标准化高中或省级示范高中六年后,由省教育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其及被帮扶学校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学校整改情况,决定是否保留其相应资格。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省级重点高中”的评估验收,启动“省级标准化高中”和“省级示范高中”创建和评估工作。原“省级重点高中”从2006年9月1日起使用“省级标准化高中”称号,省级标准化高中享受原省级重点高中的相关政策。 三、普通高中标准化学校和示范学校建设是我省普通高中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从推动普通高中教育整体发展的高度出发,引导、督促各普通高中学校按照《陕西省普通高中标准化学校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普通高中标准化学校评估标准及实施细则(试行)》、《陕西省普通高中示范学校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陕西省普通高中示范学校评估标准及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加强学校建设和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物价部门应在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下,从实际出发,积极组织开展省级标准化高中和省级示范高中的创建工作,实现高中教育事业的梯次推进、内涵发展、整体提高。省级标准化高中和示范高中要坚持走内涵发展的道路,重点在端正办学思想、提高信息化水平、深化教育教学和课程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推进素质教育实施以及规范办学行为、帮扶薄弱学校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指导省级标准化高中和示范高中创建过程中,要科学规划普通高中的布局和结构,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坚持勤俭办学、节约办学,使之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相协调。

六、普通高中学校在创建过程中要积极争取政府投入,不得自行贷款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特别是超标准建设豪华型学校;坚决纠正通过高额收费增加人民群众负担的做法,严格执行关于普通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县城及农村地区高中建设应注意相对均衡,避免将紧张的教育经费集中投向一两所学校;要遵循教育规律,合理规划办学规模,对超大规模的学校和校园要严格控制。

陕西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