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台州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
干意见》,进一步深化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集聚和培育电子商务产业,优化产业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推动实体经济和网络经济的融合与提升,推动台州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
(一)鼓励各区、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建设电商园区;鼓励将闲置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务楼宇、沿街商铺等改造为电商楼宇,发展电子商务。对实施“退二进三”、“电商换市”,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改变产权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用房,可5年内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盘活存量资源发展网络经济,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二)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对园区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且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及以上的,按照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实际新增投资额最高20%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注册和经营场所在园区内)入驻经营三年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连续三年奖励。其中,第一年每家1万元奖励,第二、三年减半奖励。合计最高奖励为100
万元。
(四)对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电商企业入驻面积率超过80%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示范性产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二、促进电子商务平台和公共服务建设
(五)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的,
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最高2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六)对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年度网上交易支付额首次突破10亿元,当年给予50万元的奖励,后续每年按增长业绩,每同比增长20%奖励10万元,最高奖额为100万元。(七)电子商务企业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大对电子商务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可优先推荐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予以信用担保支持。
(九)支持企业建设为中小网商提供仓储、分捡、代发货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服务企业数量规模等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于有效改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的企业,根据投入的多少,视情予以适当的补助。
三、促进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和初创企业培育
(十)大力推动实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培育龙头电商企业,对企
业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
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一)年交易额100万以上的企业网店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且已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给予平台服务费用最高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连续三年。 (十二)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年给予最高50%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连续三年。
(十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年销售额首次超5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十四)鼓励个人的电子商务自主创业。个人开设网店、开展电商服务等,依法申报纳税的,经申报审核后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并推荐金融机构予以贷款支持。
(十五)引导高校教师和大学生创业。鼓励高校教师和科研院所专家带技术、带项目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电子商务项目,经认定后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鼓励在校大中专学生积极投身电子商务,对大学生在校接受孵化的电子商务创业项目,经认定后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
(十六)电子商务高端人才创办电子商务企业,给予100—1000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具体参照市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执行。
四、促进电子商务推广培训和人才引进
(十七)加强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和实用型人才培养。从专业建设、
招生就业、基地建设等方面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办电子商务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