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筹划案例分析 下载本文

增值税的筹划

本章在详细介绍增值税纳税人及其认定标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减税、免税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增值税的特点和税法规定,从对纳税人身份认定的筹划,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关环节的筹划,到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以及如何创造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进行避税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

第一节 增值税的纳税法规

一、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个人等。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划分标准基本依据是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以及企业规模的大小;而衡量企业规模则主要依据企业年销售额。现行增值税法规以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为依据来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税法的规定,下列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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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非企业性单位,经常发生增值税纳税行为且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或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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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销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具体内容为:

1.销售货物。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偿转让除在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外的有形动产。

2.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都属于劳务服务性业务。

3.进口货物。指申报进人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只要报关进口的货物,都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

4.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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