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改革的历史经验与现实意义 下载本文

点;所得税收入为756.7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7.5%,比1978年提高7.1个百分点;财产税收入为150.7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4%,比1978年提高3.1个百分点。 意义及缺陷:

财产包干制虽然充分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增加了地方财政,但是为地方政府对中央讨价还价提供了条件,弱化了税收调节功能,影响统一市场的形成和产业结构优化;国家财力偏于分散,制约了财政收入合理增长,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弱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容易导致地方与中央对立,导致中央政权的不稳定。 3.分税制(1994年以来)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1994年中国开始进行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为: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政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简单来讲,按税种划分收入,将体现国家权益、具有宏观调控功能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对于事权来讲,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及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等所需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经济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这样初步形成了收入大头归中央的分配格局。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实行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 这一时期税制的主要贡献:

各级政府税收分布

20000

全国税收收入

15000100005000

中央本级税收

收入

019941996

地方本级税收1998

收入

2000

2002

/亿人民币

图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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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税收分配比例

70.0`.0P.0%百分数40.00.0 .0.0%0.0%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地方本级税收分配比例中央本级税收分配比例

图表 11

由这两个图表不难看出,在分税制之后,不仅全国税收收入稳定增加,而且中央税收分配比例较之财产包干制时期有大幅度的提升,并和地方税收分配维持在六四开的水平,巩固了中央财力,增强了其宏观调控力和经济结构导向作用。

从税收增长来看,2000年,中国的GDP、税收收入分别为99214.6亿元和12581.5亿元,分别比1993年增长1.8倍和2.0倍,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5.9%和16.8%;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下降到93.9%,比1993年降低3.9个百分点;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上升到12.7%,比1993年提高0.7个百分点;中央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上升到58.6%,比1993年提高37.8个百分点。

从税收结构方面来看,由于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的改善、经济效益的提高和税务管理水平的提高,所得税收入增长比较快,所得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随之上升,货物和劳务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则随之下降。2000年,货物和劳务税收入为8952.8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8.0%,比1993年降低3.4个百分点;所得税收入为2439.5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8.6%,比1993年提高1.1个百分点;财产税收入为528.0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4.1%,比1993年提高0.7个百分点。

意义及缺陷:

实行分税制没有影响地方财力,反而加快了地方经济发展的速度。我国的分税制是“温和式”的,既考虑到中央要适当集中一部分财力,解决中央财政困难,又不影响地方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充分地考虑了地方既得利益。根据地方财政实际收入数和分税后收入变化情况,核定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在支出划分上,保证了各地区原有支出规模。这样就实现了中央能够集中财力,增强了宏观调控的能力,又不损伤地方的积极性,通过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保障地方基础性建设和地区间协调发展。 我国分税制最大的缺陷在于分税是不彻底的。我国的分税制不像美国等国家事权和税收是相对应的,造成了事权的错位、越位与财政支出范围的错位、越位。就税收职能而言,税种划分未充分考虑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现行分税制主要考虑的是税收收入在各级财政之间的归属与分配,旨在通过税收划分解决财政预算分配问题,而对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考虑不够。像法国和日本的分税制充分考虑到了中央财政引导投资方向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手段。就转移支付而言,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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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严密的转移支付制度来加强中央宏观调控,促进地区平衡发展,依然采取基数返还、保护地方既得利益的一系列做法没有摆脱旧体制的束缚。 三、完善我国现行分税制模式

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税制还有许多不如人意之处,需要继续深化改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当迅速,地区差距大并在继续拉大;社会主义市场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尚不够健全;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范围虽已初步划分,但尚不够规范,各级事权还有待明确;税收制度也不够完善。在这种情况下,试图立即实行彻底分税制是不现实的。所以,分税制的改革仍应采用渐进式的由非完全分税制逐步向完全分税制过渡的模式,从前文提到的国际的分税制可以获得很多的借鉴意义。在这一过渡过程中应从这两方面展开: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 自上而下:

分税制现行模式的改革本质上必需从完善和健全财税管理体制开始。只有体制完善了,才能将政策执行到位。

1.确立科学的分税制模式。就制度的科学性而言,完全分税制才是我国财税改革的科学与理想的模式,即中央与地方都拥有各自的主体税种,且按税种划分各自的固定收入,地方也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中央与地方都有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也较为规范。

2. 合理地配置税种。合理地配置中央与地方的税种,使中央和地方都拥有主体税种和较为充足的税源。与美国税种配置类似,要将维护国家权益、涉及全国范围、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划归中央;将只涉及地方范围、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归地方,并进一步加强地方税种的建设。

3. 正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正如美国事权的划分与税收和预算相适应一样,事权的正确界定是实施科学分税制模式的条件。凡是涉及宏观经济、有较大影响的事权应集中于中央政府;反之,则由地方政府执行。中央负责国防、外交、中央机关事务、卫生科技事业、环境保护和国家级基本建设及重大灾害救济等事务;而地方负责社区治安、社会福利、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当然,还应尽力改进中央与地方在事权上的交叉重叠,该由中央负责的职责全部收归中央,该由地方负责的事职责全部下放地方,做到各行其是,各负其责。

4.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彻底分税制来说,中央集中了大部分的财力,这样就不利于地方的财政对基础性公共产品的提供,中央必须通过完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帮助和引导地方的经济建设。规范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坚持“兼顾效益与公平”的原则:一方面要优先考虑经济效益高的地方,效益越高,人均建设性转移支付就应越多,转移支付要向“高效益”地区倾斜;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考虑缩小地区间差异和人均收入差异,人均收入越低,人均建设转移支付也就应越多,对贫困地区要帮扶。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地区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差异的缩小,才能保证各级政府在权、责、利上的合理划分和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在转移支付的收支衡量上,要变现行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数法”为“因素法”,即充分考虑影响地方财政收支的人、自然、教育卫生与市政建设等因素,通过“系数因素法”测算出各地的标准收入能力和标准支出需求,即建立起地方各级政府的标准预算,来确定中央对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 自下而上:

正如前文提到的美国彻底分税制的前提在于必需有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要求民众对法、执法的有效建设和监督权力一样,对于税收制度的完善和规范不仅要从制度本身出发,还在于如何维护制度的执行力度和监督力度,防止制度本身在执行过程中的偏差,造成不良后果。

1.加强纳税人的主人公意识。只有加强纳税人的主人公意识,让纳税人觉得有责任和权力来监督政府把钱用好,用得恰当,才能提高税收对社会建设的效用。对于这种意识,必需在潜移默化中形成,比如说模仿美国,在价格标签上标示该物品所交的税是多少,让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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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移默化中认识到自己是一个纳税人。

2.加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降低征税成本。这是与前者相辅相成的,主人公意识强了会让纳税人自觉地纳税,纳税意识增强了必然会为了能够保证自己的钱用好而增强了主人公意识。可以通过税收返还和退税的办法来提高这种纳税人意识。虽然对于现在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税制度还是比较成功的,但是如果长此以往,就非常地不利于纳税人主人公意识的提高,也就无法提升纳税人对于政府预算监督的责任心和自觉性,那么整个彻底分税制的实施就会陷入官本位下的腐化和短期行为的泥潭。

如上所说,分税制的健全和完善,并向彻底的分税制发展的过程中,必需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正如前文说提到国际上的分税制的实行都是与国情相适应的;另外向彻底的分税制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全方位改革的过程,如果单单改革一方面,而与之配套的改革没有跟上的,只会事倍而功半,所以改革中与新体制不适应的体制该抛弃的就得抛弃,不然不仅会损害改革的成效,还有可能危机整到个改革的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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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培培《税收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相关分析》(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陈杰《完善我国分税制模式之思考》(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郭伟红《美国与法国分税制比较》(中国财税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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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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