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行派驻业务经理管理实施细则(2015年版) 下载本文

机构派驻管理工作月度报告。

3.委派机构管理工作月度报告。委派机构应于每月5日内向省分行运营管理部报告本行上月派驻业务经理管理及履职情况,报告内容应简洁明了,突出反映工作重点、风险事件、培训和解决的实际问题,以及流程/系统/制度等层面不能解决的问题。严禁报告内容每月重复雷同。

(二)直通式报告制度

派驻业务经理在履职中发现网点违规事项,或其独立履职行为受阻挠时,应及时报告委派机构和省分行运营管理部,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业务风险。违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发现柜员、核准人员等违规操作,且性质严重; 2.网点出现重大业务差错;

3.发现网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等实物出现严重账实不符,业务印章、重要账表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等发生严重毁损或丢失;

4.发现重大的系统缺陷和运行故障; 5.影响网点正常营运的重大突发事件。

凡重大风险、案件苗头、生产事故等不及时报告,或瞒报、迟报者,涉事派驻业务经理和机构当年考核最高为B。

第二十六条 交接管理

派驻业务经理轮岗、被代职时,均须与接替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并由委派机构运营部门指定人员监督交接。交接内容应包括日常履职工作记录、接受内外审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柜员尾箱账实、重要及未了的工作事项等,交接内容应详细登记在《派驻业务经理工作交接表》(附件6)上,交接双方及监交人签字确认。交接工作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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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派驻业务经理沟通机制

派驻业务经理至少每周一次就本机构内部控制、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与派驻机构负责人进行沟通,通报制度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共同改进派驻机构内控质量,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双方若对具体业务处理有不同意见,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应及时提请委派机构裁定。

第二十八条 派驻业务经理行为排查

各委派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对派驻业务经理的行为排查,通过直接检查或交叉检查的方式,掌握派驻业务经理的工作、生活、思想状况,调查其尽职敬业情况,排查其是否参与黄、赌、毒、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高利贷等可能诱发道德风险的行为,解决派驻业务经理工作、生活中的问题。对责任心不强,或者有道德风险隐患的派驻业务经理,进行警示教育,情况严重的,要予以退出。

第六章 代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派驻业务经理因参加会议、培训以及休假等原因短期离岗一天以上且不涉及工作岗位调整的,须向委派机构直接请假,由委派机构安排代职人员代为履职。对于派驻业务经理因轮休或其他情况临时离岗且时间短于一日(含)的,由派驻机构负责人安排本机构核准人员(须取得代职资格)顶岗履职,无需委派机构安排代职人员。

第三十条 代职人员设臵和管理

(一)代职人员配臵要求。各管辖行原则上至少设臵1名专职代职人员,为委派机构运营部门人员(薪酬待遇同派驻业务经理)。该专职代职人员可以由财务运营与风险内控部专职派驻业务经理管理人员兼任,且必须具有代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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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专职代职制度确有困难的分、支行,可实施核准人员跨网点交叉代职。代职人员可为委派机构运营部门人员,也可为辖属经营性机构中具有代职资格的人员。不得随意安排无准入资格的人员代职。严禁由本网点、本机构人员代职。交叉代职人员按现有在岗派驻业务经理人数的1:2的比例配臵。

对于已建立经营性机构负责人代职队伍的行,可视情况,将经营性机构负责人代职与派驻业务经理代职工作统筹考虑。

(二)代职人员资格。代职人员资格准入与聘任流程、日常管理与派驻业务经理一致,须为派驻业务经理代职人才后备库人员。代职人员应参加省分行定期组织的后续教育考试。代职人员每两年须进行一次年检,年检由委派机构结合省分行组织的后续教育考试成绩(两年平均),对代职能力、代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不合格者应取消其代职资格。代职人员若发生变更,委派机构须重新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报省分行运营管理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一条 代职人员职责

(一)顶岗派驻业务经理,全面实施网点运营内控管理工作,保证网点内控和运营管理的连续性。

(二)开展代职检查,评估被代职机构运营内控状况,包括岗位设臵、业务流程是否符合内控要求,防范机制是否有效执行,规章制度传导和培训是否到位等等。

第三十二条 代职工作流程

(一)代职计划。各委派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全年的派驻业务经理代职工作计划(附件4-5)并报省分行运营管理部。代职计划应满足派驻业务经理强制休假要求,确保年内经营机构代职覆盖率达到50%,且在每个经营性机构代职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代职的具体时间安排,不得提前向辖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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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和透露。对于派驻业务经理由于突发原因造成的计划外代职,可不在代职计划中体现。

(二)代职准备。委派机构应于代职前两个工作日,向被代职机构发送《代职通知书》(附件4-6),同时抄送省分行运营管理部。于代职前一个工作日为代职人员申请被代职机构派驻业务经理柜员(核心和外围系统);帮助代职人员了解被代职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近一年来运营管理部对该机构的评价及内外审的检查情况和发现问题等;明确代职职责。

(三)代职期间履职。代职期间,代职人员应按照代职人员职责履行代职工作职责,按照《轮岗/代职检查对照表》(附件4-2)的内容,开展代职检查,做好记录。

(四)代职后评价。代职结束后,委派机构应及时恢复代职与被代职机构柜员关系。代职人员在代职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委派机构和省分行运营管理部提交代职报告(附件4-3),内容包括被代职机构基本情况、代职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等。委派机构对代职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应逐一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要求被代职机构限期整改。

第七章 派驻业务经理培训

第三十三条 省分行集中培训学习

省分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辖业务经理参加的现场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培训师资为省分行各业务条线熟悉最新业务流程、系统、制度的骨干人员。培训内容主要为条线业务操作风险关键环节、防范措施、违规案例等。省分行运营管理部定期组织派驻业务经理后续教育在线考试,考试成绩纳入对派驻业务经理履职能力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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