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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其效力相同

地方性法规与省一级行政规章相冲突的情况怎么处理?

四、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程序

(一)法律的制定程序 分两种情况:

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程序

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制定普通法律的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谁有权提出法律议案?

A、若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提出议案的主体是??? B、若全国人大常委制定法律,提出议案的主体是??? (2)法律议案的审议:

区分基本法律的审议和一般法律的审议。 A、基本法律的审议: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次审议:

对于列入了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议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和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二次审议:

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议案进行统一审议。 第三次审议:

法律委员会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必要的时候,主席团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议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草案中的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B、一般法律的审议:

对于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一般应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再交付表决。 第一阶段: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第二阶段: 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第三阶段: 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草案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听取意见:立法法规定立法机关可以“灵活地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立法法》第58条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3)法律议案的表决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请全国人大表决;

对于普通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表决。 基本法律要求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普通法律要求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法律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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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的公布

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一般地说,法律必须在全国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公布,如《光明日报》、《人民日报》、《国务院公报》等。 二、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一般包括六个步骤

1、编制立法规划:包括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2、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法制局)组织起草,也可以邀请有关主管部门、有关技术专家、法学家等参与起草。 3、听取专家意见

为什么要把立法权赋予行政机关? A、必要性:从三方面来分析

第一方面原因是因为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公民对政府的观念有所改变。 第二方面,现代社会的立法技术性很强,议员或人大代表没有能力规定一个明确的指导原则,而只能在授权法中规定空洞而广泛的标准,或由宪法或由立法法直接赋予行政机关就有关非重大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权力;同时,由于法律适用情况复杂,变更迅速,立法机关很难遇见,不得不授予行政机关随机应变的立法权力。 第三方面,存在着政治上的理由。 B、缺陷

其一,行政立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值得怀疑 其二,宪法规定的职权行政立法在数量和在法律生活中的重要性都压倒了人大立法,如果行政立法不能够和人大立法很好地相协调,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人大至上的权威。 其三,很多行政机关为了部门利益往往将行政立法当作谋求有效果管理的手段,而过多地限制了社会公众的权利和自由。

4、审查阶段: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之后,原则上要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并相应地作出说明。 5、决定: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是否通过行政法规草案,原则上要求过半数通过。 6、公布:行政法规必须由总理签署公布,相应在要在全国范围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公布,尤其是《国务院公报》。 (三)监控制度 1、备案制度

备案制度是立法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根据立法法之规定,需要备案的法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天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1)行政法规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3)自治州和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必须报国务院备案。 对于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还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因为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规章效力高于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思考:淮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必须报哪些国家机关备案? 2、批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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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

一是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 二是对地方性法规的批准。 3、改变和撤销制度。

参照《立法法》第87、88条之“改变和撤销事由”。

第87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八十八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大体原则如下:

本级人大可以改变和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人大和行政机关之间只有“撤销” ,没有“改变” 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权限是可以“改变”,也可以“撤销”。 (四)事后审查制度

当下一层级行政法律规范与上一层级行政法律规范相抵触的情况下,谁有权提出书面审查要求?

主体: 主要是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专门委员会有权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对于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

第四章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并承担行使行政权的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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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行政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 行政决定文书上署名的机关。

其次,行政主体是能够对自己行使行政权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 行政主体事实上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通常所说的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对应的行政机关. 另一种情况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包括单个公民、单个公务员。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只能是一个特定的组织。 2、分类:

内部行政主体: 这类行政主体只能对内部行政机构和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布命令、作出决定。

这也是其效力范围,即只能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

外部行政主体: 有权对处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行政组织行使行政权力,并承担行使行政权力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判断一个行政主体是内部行政主体还是外部行政主体,关键是看被管理者与管理者之间有没有行政隶属关系,被管理者是否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 二、行政职权的含义和特征(行政主体行使的权力) 1、行政权: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相对应

2、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行政权的具体化、特定化,是具体定位到每个行政主体以后的行政权.

具有单方性、强制性、法定性、不可自由处分性、公益性、优益性等特点。 (1)单方性是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单方性特点是相一致的

(2)强制性是行政职权能够产生使行政职权能服从的效果。也叫命令性。 (3)法定性:行政主体自己不能任意设定。

(4)不可自由处分性:在必须行使时不得随意放弃、转让。

(5)公益性:指的是目的具有公益性,行政主体只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才能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 (6)优益性:

A、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目的得以有效实现,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给予行政机关执行公务所必要的物质手段

B、行政公务相对于其他事务而言又具有优先性 三、行政职权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1、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2、行政职权与行行政职务、行政职位之间的关系

行政职权是定位到一个特定的组织或行政主体以后的行政权. 3、行政职权与行政权限的关系 级别管辖权限:规范上下级之间

事务管辖权限:规范同一政府不同部门之间

地域管辖权限:规范不同地域同一性质的机关之间 程度管辖权限:是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范围

四、行政主体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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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在行政诉讼中作被告的,一类是行政机关,一类是其他公务组织。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特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设置、独立行使行政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1)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地、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县级市、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2)除各级人民政府以外,还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如县一级的工商局、税务局、公安局、教育局等。

省政府、市政府都有其职能部门,国务院也有其职能部门。它们同样属于行政主体的范畴。

(3)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A、第一种:依照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定行政公署。 B、第二种: 组织法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

区公所是在农村的县级派出机关,其所行使的权力近似于县政府所行使的权力。 C、第三种: 在城市的区政府的派出机关。

城市的区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若干街道办事处,它们是城市区政府的派出机关。 2、其他公务组织

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区分两个概念: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1)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行政授权

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主体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交由某一组织行使的行为,该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授予的行政职权并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 表现形式:

A、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B、派出机构

指的是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的各乡镇的执法机构 C、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组织 行政委托

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的行为。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A、法律要求的严格程度不同 B、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C、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五、行政组织法

(一)具体内容 大体可分为四部分:

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机关编制法、公务员法、公物法 (1)行政机关组织法:

规范的是行政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成立、变更、撤销等程序、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副职的设置、任职期限、活动原则、法律原则等内容。 完善行政机关组织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对于防止职权交叉、加强相互监督、保障国家行政的统一和协调、防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情况的出现、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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