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 下载本文

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

案例一

2006年10月7日,甲报社从《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警察》画册中,复制了林某的摄影作品,用于其编辑出版的杂志的封面用图,并在照片中显著位置配写了“一名缉毒警察的腐败之路”、“更年期危机”、“娱乐圈秘史”等标题。之后又将该作品用于其杂志征订的广告宣传品上广为散发。作品在该杂志上刊登后,林某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单位领导、同事的严厉职责。他们认为其是故意投稿,恶意毁损警察形象,由此对其造成了难以消除的精神损害。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甲报社未经其允许,连续擅自盗用、歪曲、篡改林某的摄影作品,并以盈利为目的,将前述作品复制成征订广告宣传品广为散发。甲报社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和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甲报社停止侵害、销毁、收回所有侵权作品、宣传品;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赔偿其损失15万元,包括支付稿酬1万元、侵权获利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赔偿律师费、差旅费3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思考问题:1.请结合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特点,分享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二

2005年8月24日,深圳海关根据美国A公司的申请,扣留了浙江金星制衣厂报关出口的NOVA商标男士滑雪夹克。A公司认为,NOVA商标系该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B公司和浙江金星制衣厂的行为侵犯了其涉案商标专用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害。双方交涉未果,诉讼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B公司辩称,该公司的NOVA商标已经在西班牙进行了注册,是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A公司虽同样使用NOVA商标,但并未在西班牙本土进行相关产品的销售。因此无权禁止B公司在中国生产印制有NOVA商标的商品,而在西班牙进行销售的行为。

法院认为,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均有地域性,被告B公司虽在西班牙注册了NOVA商标,但在中国未进行相应注册,因而不具有对该商标的专有权。二原告A公司在中国注册了NOVA商标,因此对于该商标具有合法的专有权。现被告在中国进行服装的生产和出口贸易,并且在商品上使用了NOVA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失。

思考问题:1.本案的地域性应当通过哪些方法来克服?

案例三

1990年11月5日,李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旗帜吹飘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1991年8月21日,国家专利机关授予李某实用新型专利权。2003年5月,A公司应某市国庆庆典筹委会采购部的委托,接受了研制庆典主会场的国旗吹飘装置的任务,并组织完成,所需经费由机械公司负责。A公司开始制造旗帜吹飘装置,并如期完成了安装主会场国旗旗杆的任务。2003年10月,多家新闻单位在报道庆典盛况的同时,介绍了A公司制造的这一装置的过程及其特点。李某认为A公司制作的旗帜吹飘装置侵犯了其专利权,遂于2003年10月8日向法院起诉。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A公司辩称虽然李某于1991年获得了该吹风式旗杆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但A公司制造吹风旗杆时,李某的专利保护期限已经届满,该专利已经成为公有技术。故A公司实施该实用新型的构成侵权。法院经过审理,认可了被告的主张,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思考问题:1.为什么要对知识产权设定权利保护期间? 2.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四

2001年9月,A省B市市民郭某向A市政府、市园林局、中山公园及其改建指挥部书面呈文提出,在中山公园打造全国第一尊孙中山与宋庆龄的双人铜像。其后,郭某以笔名“郭宝忠”将其雕塑广场创意的文字作品和双人雕塑模型在A省版权局办理了著作权登记。并在此后中山公园树立孙中山与宋庆龄雕像的公开征集活动中,递交了自己创作的两组雕塑模型。2009年2月,郭某从B市当地媒体获悉,“孙中山与宋庆龄铜像10月前进驻中山公园”,设计方案由A市园林雕塑院实施。郭某认为“孙中山与宋庆龄双人铜像”的创意是其首创提出的,中山公园管理处、B市园林雕塑院未经其同意擅自复制其作品,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法院经过伸了认为,郭某的“双人雕塑创意”,总体上属于创意、构思或理念的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郭某要求对其“创意”给与保护的理由不能成立。B市园林雕塑院制作的作品与郭某的雕塑模型,在人物神态、气质、面貌、服装纹饰、视线方向、站立方位等方面均有明显的细微差别,加上郭某未举证证明被告制作雕塑时与其本人的雕塑由接触行为,故认定原理雕塑院制作的雕塑是单独形成的新的作品,为侵犯郭某的著作权。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思考问题:1.本案中郭某的构思为何不能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

案例五

厦门灿森实业股份是一家主要从事家用电器设计制造及其销售售后服务的企业。该公司于2001年12月,将其爆炸蒸汽熨斗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与2002年8月获得专利局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2005年7、8月间厦门灿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市场上大量出现宁波某公司生产的KB—5288型超强爆炸蒸汽熨斗,该熨斗于灿森公司同类型熨斗的外观设计专利极为相似。灿森公司遂提出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为减少诉讼过程中损失扩大的可能性,灿森公司还向法院申请对被告采取责令停止侵权的措施。

法院受理后,作出了责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KB—5228型超强爆炸蒸汽熨斗的裁定,并查封了被告库存的KB—5228型超强爆炸蒸汽熨斗成品及半成品。“临时禁令”实施后不久,被告主动要求法院主持调解,并在法院的监督下销毁了侵权产品的模具。

思考问题:1.诉前责令停止侵权对被申请人一方有何积极意义? 2.本案中原告申请“临时禁令”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六

1999年3月,作家胡某出版长篇小说《今生今世》。2005年9月,香港某电视台开播根据胡某小说改编的电视连续剧,编剧为叶某,拍摄耽单位为正源公司等,至2005年10月18日播完。胡某在居住地江西南昌某大学校区宿舍收看到该电视剧,认为叶某、正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小说《今生今世》中属其独创性的内容,遂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该两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

两被告在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称:一、江西不可能收看到该电视剧,因该剧属“境外的卫星电视台”香港某电视台播放,南昌不是侵权行为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二、异议人所在地、拍摄地和制作地均在上海,本案应由被

告所在地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们法院管辖。被告胡某答辩称:答辩人所在地南昌某大学于1996年获得“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其有合法接收与传播权,答辩人正是在该大学收看该剧,答辩人所在地南昌即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南昌市中级人们法院有权管辖。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某通过合法渠道在南昌某大学收看到电视剧,该地应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故裁定驳回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思考问题:1.本案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案例一

甲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一张MP3音乐光盘《同一首歌MP3—100首》,使用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70为会员的54首音乐作品,但是却没有向这些作者支付使用费。因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侵犯音乐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某出版社辩称:(1)原告不是音乐著作权人本身,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2)MP3光盘是一种新型的数字载体,不能认为它是对原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而且,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没有关于出版、发行MP3光盘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自己并没有侵权。法院判决该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人们币十一万八千八百元。

思考问题:1.原告是否能就MP3音乐光盘主张著作权侵权?被告“我国法律法规尚没有关于出版、发行MP3光盘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主张能否对抗著作权侵权?作品与载体有何关系?

2.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什么主体?能否以自己名义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

案例一

案件1:5岁的顽童甲用极为初始、朴拙的手法画了一幅水彩画,张贴在自己房间内,后乙将该水彩画用于水彩笔的包装封面,甲父要求乙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乙则认为,甲仅5岁,没有受过任何美术训练,所以水彩画仅是随意涂鸦,偶然巧合,并不是保持创作的连续性,因此该水彩画根本就不构成作品。

案件2:我国著名画家张大千,动辄以临摹画、制赝品捉弄收藏家,其赝品之逼真,令人匪夷所思。

案件3:一名政治家到某大学去做演讲,记者甲用速记准确记录了该政治家的所有演讲内容,记者乙未经记者甲的许可将该篇演讲稿刊登在报纸上,记者甲认为记者乙侵犯了自己就该演讲稿享有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案件4:甲将朱自清知名散文《背影》翻译成英文,发表在一本英语杂志上,乙未经甲许可将该英文版《背影》刊登在自己的英语文献报上,甲认为乙侵犯了自己英文版《背影》的著作权,乙则称翻译的《背影》抄自朱自清的作品,本身就不构成作品。后甲又将朱自清知名散文《背影》译成盲文,一家盲文出版社丙未经许可出版,甲认为丙侵犯盲文版《背影》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思考问题:1.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独创性有什么要求?

2.5岁顽童的水彩画、张大千的临摹画、记者甲记录的演讲稿、英文版《背影》与盲文版《背影》是否符合作品度创新的要求,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案例二

原告A唱片公司,在被告B经营的某音乐城KTV包房中发现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光年》、《回情》和《情人说》三首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放映原告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系争MTV不属于作品的范畴,其性质应属于音像制品,出版单位不是著作权人,仅享有属于邻接权范畴的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不享有著作权。

思考问题:1.MTV的法律属于是什么? 2.作品与音像制品有什么区别?

3.本案中的MTV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案例三

1989年,红学爱好者霍某姐弟合作撰写了学术论文《<红楼梦>中隐去了何人何事》,文中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红楼梦》以隐晦的笔法揭示了雍正皇帝暴死的真实原因,该文认为曹雪芹不仅被雍正皇帝抄了家,其青梅竹马的情人竺香玉也被选入宫中做了皇后,后两人设法用丹砂将雍正毒死,事后竺香玉自杀了。作者同时刊出“启事”:任何个人或单位欲将该作品翻译或改编成电影、电视、录像、戏剧、小说等表现形式应与作者联系。红学爱好者富某以该论文的核心观点展开故事叙述,撰写了一步25万字的章回体小说《红楼春秋》并由某出版社发行。霍家姐弟因此对富某与该出版社提起侵犯版权诉讼。

思考问题:著作权能否保护思想,思想与表达的如何区分?本案中小说《红楼春秋》是复制了论文《<红楼梦>中隐去了何人何事》的思想还是复制了表达?侵权是否存在?

案例四

A电话公司出版了包含其服务所覆盖区域的电话号码簿,以字母顺序列有电话用户的姓名、所在城市名称以及电话号码。后B出版公司出版了全国的电话号码簿。B出版社的电话号码簿覆盖全国6个公共电话公司服务区域,6个公共电话公司只有A电话公司不愿与B出版公司合作。故B出版公司在未获得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删除了自己不需要的号码后,聘请工作人员对余下的4935个电话号码进行核实,并增加了号码用户所在街道的信息。但是在B公司电话簿46878个电话号码中仍有1309个电话号码是与A电话簿中的号码完全一致的,其中还有4个号码是A公司为试探抄袭而有意设置的虚构号码。故A电话公司诉B出版公司侵犯其电话号码簿的著作权。

思考问题:A电话公司电话簿中的每一个电话号码都是真实存在的,存在著作权吗?其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搜集上述号码并按字母顺序进行排列的整体电话簿,是否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这些搜集与排列工作是否符合著作权中独创性劳动?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 案例一

何某在自己的博客上就社会中发生的热点问题撰写评论文章,某报社未经何某许可,从何某的博客上下载了两篇评论文章,刊发在报纸上,何某以该报社侵犯其发表权诉至法院。

思考问题:请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分析何某能否胜诉?发表权能否重复行使?

案例二

原告吴某是一名知名画家,被告上海某收藏店与香某古玩拍卖公司联合在香港拍卖了一幅《毛泽东肖像》画,上有“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毛泽东”字样,落款有吴某的姓名,吴某称该画并非其所画,而是假冒某署名的作品,但两被告仍然将争议画作以52.8万元港币成交。后吴某以两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思考问题:吴某的署名权是否受到侵犯?假冒他人署名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署名权的内容?

案例三

作家樊某创作了小说《上海人在东京》,A电视台有偿取得了该小说的电视剧改编权和摄制权。电视剧拍摄播出后,樊某发现A将作品的主题思想进行了篡改,原作的主题思想是:一个东京客、一页悲惨史、一掬辛酸泪、一本血泪作,而被告则将电视剧的主题思想改为:一群海外的游子、一个曲折的故事、一段缠绵的恋情、一页拼搏的历史,剧中竭力美化日本人、丑化中国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声誉。故原告起诉A电视台侵犯了某保持作品完整权。

思考问题:该案中,A电视台取得作品改编权后,是否可以对原作进行改动?改编权与保持作品完整权是否冲突?

案例四

案件1:歌星王某在万人体育馆举行2009年度个人演唱会,A电视台未经许可,对王某的演唱会进行现场转播,王某认为公众可以通过电视同一时间收看到王某的个人演唱会,导致演唱会的门票销售额下滑,故以侵犯音乐作品的复制权为由提起诉讼。

案件2:B公司完成了T189手机的印刷线路板布图设计。C公司生产的C290手机复制了T189手机印刷线路板的布图设计。B公司认为其印刷线路板布图设计是工程技术作品和图形作品,起诉C公司的复制行为侵犯了其作品复制权。

思考问题:王某认为电视台侵犯了其复制权的主张能够成立?B公司诉C公司侵犯其复制权的诉讼能否胜诉?著作权法对复制权规制的复制行为有什么具体要求?

案例五

《正》电视剧著作权人为A电视台,后A电视台授权B公司享有该剧在中国的独家出版发行权,授权期限为5年。但后B公司发现C电视台未经其授权也在播放《正》剧,D公司未经许可也将电影《正》剧上传至网站上供用户有偿下载。故A电视台起诉C电视台、D公司侵犯其发行权。

思考问题:C通过电视台播放《正》剧、D通过网络传播《正》剧,是否都侵犯了A的发行权?

案例六

关某书写了一幅“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字画,署有自己的姓名及印章,赠与A公司,A公司将关某书法中的“道”字用于商业标识,一年后,关某应邀参加A公司的纪念活动,英文邀请函中有称呼关某为“我们商标中的‘道’字的创始者”的内容,关某收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