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酬,并再次书写“道”字书画,并标有“A公司成立一百周年纪念”的落款。此后,关某发现A公司在多处使用其书写的“道”字最为标识,用于A公司网页、广告牌、指示牌、手提袋、信封、贺年卡、职员名片、公司简介封面等,故关某起诉A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思考问题:A公司作为书法作品的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利以任何方式使用书法?
案例七
电影A是有袁某自编自导的著名影片,袁某对该剧本享有著作权,后华某将A剧本改编为B剧本,B剧本的封面上载明“根据袁某A剧本改编”,后B剧本被拍成电影,电影B的片头显示:“本片取材于电影A”,编剧为华某,某制片厂摄制等等。袁某人为B剧本及电影B侵犯了自己电影与剧本的改编权,故提起诉讼。
思考问题:B剧本的作者华某是否可以不许可直接改编A剧本?B剧本封面上的“根据袁某A剧本改编”、电影片头显示的“本片取材于电影A”的标注是否能成为被告的免责理由?
案例八
A餐厅时一家全球知名的快餐连锁店,营业时间一直滚动播发歌手王菲演唱的《红豆》、《催眠》等10首歌曲,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其侵犯了音乐作品作者的广播权为由诉至法院,A餐馆辩称自己播放的是正版的王菲唱片,播放行为是购买唱片后的对自有唱片的合法处分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广播权。
B餐馆是火车站旁边的一家小餐馆,通过扩音器播放广播电台中播放的歌曲,音乐著作协会也以其侵犯了音乐作品的广播权为由诉至法院,B餐馆辩称其播放的是广播电台中的歌曲,这些歌曲本来每个人都能听到;且其仅是一家小餐馆,每天人流量小,不构成公开传播,因此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广播权。
思考问题:A的经营规模远远大于B,对侵权广播权的构成是否有影响?B餐馆“不构成公开传播”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第五章 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的归属 案例一
A网站与B网站均是门户网站,A指控B大量抄袭其网站上手机短信频道中的526幅手机图片,侵犯了其对图片享有的著作权。B提起反诉,指控A抄袭了其网站上526幅手机图片中的434幅,称该434幅手机图片是自己设计完成的,A侵犯了其著作权。举证过程中,A通过网页公证的方式及提存在先的方式,证明其享有涉案382幅手机图片的著作权,公证内容为:A网站页面上载了图片,隔数小时或数日后B网站的页面也出现了相关图片,证明B抄袭了A手机图片;另通过作者书面证言签署确认的方式证明其对涉案104幅手机图片享有著作权。反诉原告B也通过作者出具书面证言签署确认的方式证明其对涉案436幅手机图片享有著作权。
思考问题:手机图片作为摄影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主体如何确定?
案例二
原告孟某退休前系解放军画报社的记者,在抗美援朝期间,作为随军记者拍摄了包括涉案9幅摄影作品在内的一些反映抗美援朝战争的照片。解放军画报社留存有涉案9幅照片的原版底片。后被告A中国革命军事博物馆与被告B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A授权B《中国革命军事博物馆基本陈列画册》(共9本,包括涉案《抗美援朝战争》一书)的纸介质图书和电子出版物的专有出版权,为期5年。嗣后B出版了《抗美援朝战争》一书,该书封面注明:中国革命军事博物馆基本陈列画册;A编。该书中使用原告的9幅摄影作品均为表明作者身份,B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故原告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被告A与B告上法庭。经查,涉案的9幅馆藏的摄影作品系由解放军画报社留存的原版底片翻拍而来。
思考问题:孟某作为解封军画报社的职员拍摄的照片,著作权属于孟某还是解放军画报社?如果属于孟某,解放军画报社有无使用作品的法定权利?
案例三
大型历史剧《瓦》剧本编剧为张某、宋某、谢某。2001年,宋某、谢某在为事先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邀请常某共同对上述剧本内容进行了改编并排演了该剧,此后,广西壮剧团在演出名单及宣传报道中,编剧写的都是“宋某、谢某、常某”。2002年11月,广西壮剧团在《剧本》杂志上刊登了启事,称该杂志刊登的《瓦》剧因我们的疏忽未署上“根据张某、宋某、谢某1988年演出剧本改编”,谨此声明,并向张某通知道歉。此后,广西壮剧团在《瓦》剧的演出宣传册中署名编剧宋某、谢某、常某(根据张某、宋某、谢某1988年演出剧本创编)。经查,改编后的剧本较原剧的人物、故事、情节进行了增删和较大的调整。原告张某起诉广西壮剧团、宋某、谢某、常某等侵权,被告辩称:张某、宋某、谢某创作的《瓦》剧为职务作品,广西壮剧团是作者,有权进行改编,且广西壮剧团在剧本和宣传品上都标注了“根据《瓦》1988年张某、宋某、谢某创作演出本改编”,并已经在《剧本》杂志上发表了道歉声明,故被告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
思考问题:《瓦》剧是应当是编剧为完成本单位(本案中广西壮剧团)而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作者:张某、宋某、谢某。而张某、宋某、谢某三人就一个作品如何享有自己的著作权?
案例四
原告自1999年起编辑涉案的《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电子杂志,通过“中国知网”(www.cnki.com)以CAJ的格式出版发行,提供该数据库的检索和全文内容服务。题录摘要和论文全文是该电子杂志的主要组成部分,题录摘要供免费检索和阅看,论文全文供付费下载。被告赵某登记设立“蜂朝网”(www.steelbee.net、www.51lunwen.com),经营方式与原告完全相同,其论文题录摘要内容与原告大致相同,仅仅是条目的排列顺序与原告不同,但中英文提名、中英文的论文摘要系从与原告数据库中共免费检索的题录摘要页面复制而来。原告认为其对该数据库中以CAJ格式保存的论文全文,复制、传播原告数据库的论文题录摘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汇编作品权。
思考问题:《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是由硕士或博士毕业生撰写的论文组成,原告作为编辑者是否就该对数据库享有权利?
案例五
原告黄某是为高级摄影师,受委托为文化宫举办的“平民歌唱家胡某个人独唱音乐会”进行现场拍摄,双方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后《南通日报》刊登了“离歌扬帆”一文,配发了原告投稿的一组胡某的照片。被告南通某公司决定在其开业两周年之际举办胡某的个人演唱会,胡某从南通日报社送给其留念的一组照片,挑选了几张给被告,但胡某未告知该照片的作者是谁,被告也未询问。此后,被告将此照片用于店堂门口的广告宣传,同时还委托某晚报社广告部制作了报刊广告,发布于该晚报头版位置,整个演唱会历时6天,照片原件也在演唱会结束后交还胡某收存。原告黄某发现被告上述行为后,以被告侵犯其摄影作品著作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思考问题:黄某拍摄的胡某照片著作权属于谁?是属于被拍摄对象胡某,拍摄者黄某还是委托黄某拍摄的文化宫?
案例六
1996年9月12日,A电影的摄制组聘任原告孟某担任该电影灯光组组长参加摄制工作,口头约定酬金15000元人们币,A电影由被告一内蒙古电影制片厂申请摄制,由被告一与百乐公司合作拍摄,至1996年10月底,A电影拍摄工作已完成近半,但由于资金问题停拍。1998年5月,由被告一内蒙古电影制片厂和被告二北京某集团为摄制单位的电影B采用了A电影的4本镜头,但宣传资料中病没有署原告孟某的名字,也没有支付孟某报酬,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署名权,并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报酬。
思考问题:1.本案中B电影的著作权归属何人?
2.原告孟某作为电影的灯光师,是否享有在B电影中署名的权利?
第六章 著作权的限制与保护期限
案例一
原告A是著名摄影家B之女,B于1994年9月7日去世,生前创作了摄影作品《周恩来》。A诉称被告出版的《中华民国历史图片档案》一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了该幅摄影作品,且未署名,也未向其支付报酬,侵害了其著作权。被告辩称:涉案摄影作品已经超过了保护期限,继承人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作品与1949年12月1日在《华北画报》上刊登,1981年1月出版的《吴某某摄影集》(上)一书中收录了涉案摄影作品。2003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授权C公司将《中华民国历史图片档案》一书交由原告出版。
思考问题:涉案作品于1949年发表,作者于1994年去世至今,涉案作品是否仍然存在著作权?
如果涉案作品存在著作权,徐某作为作者的继承人是否能够继承著作权?
案例二
某电视剧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以下A至I首音乐作品,具体使用情况如下:A分别在第1、13集中出现,时长分别为1分30秒和17秒,表现方式是演员演唱;分别在17、20、21集中出现,时长分别是4秒、10和6秒,表现形式是演员演唱;C在第13集中出现,时长17秒,表现为演员演唱;D在第1集出现,时长2分22秒,表现是器乐演奏;E在第1集出现,时长56秒,表现为演员演唱;F在第1集出现,时长为1分10秒,表现为演员演唱;
G分别在第1、4集中出现,时长分别是1分30秒和21秒,表现方式是演员演唱;H在第14集中出现,时长8秒,表现为演员演唱;I在第4、7、20、22集中出现,时长分别为20秒、25秒、1分5秒和28秒。原告音著协认为该剧的制片方未经许可在电视剧中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而被告制片方辩称其并为将涉案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使用,而是作为气氛音乐使用,且使用时间非常短暂,行为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思考问题:被告承认其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作品,但抗辩其行为构成合理使用,非著作权侵权,是否成立?
案例三
原告制作了爱国主义教育片A影片,被告某电视台未经许可播放了该A影片,且在播放过程中插播广告。原告起诉被告侵权。被告辩称,A影片是爱国主义教育片,其播放行为是一种公益行为,构成合理使用。
思考问题:被告作为媒体,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能认定合理使用?
案例四
原告某教育研究所编著出版了《英语?七年级(上)》作为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后发现被告A出版社下属的B书局出版的《丛书?七年级英语(上)》教辅材料,将《英语?七年级(上)》的课文原文进行了直接复制及翻译。原告认为这种使用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被告A出版社辩称,依据教科书出版教辅书是出版业一直沿袭的惯例,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就教科书享有著作权,被告收录再现原告出版的《英语?七年级(上)》的课文原文并翻译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不构成教学目的的合理使用,侵权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
思考问题: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教学科研目的的合理使用?依据教科书出版教辅书的行业惯例能否使被告免责?
案例五
1984年,受A市政府委托,杨某以董永与七仙女的爱情神话传说为背景,创作了《董永与七仙女》的双人雕塑,作为A市的标志性建筑竖立在A市董永公园孝子祠内。2001年起,杨某发现,A市众多麻糖生产企业未经许可,将该雕塑作品拍摄成照片,制作成麻糖食品的包装装潢团,行销全国。杨某认为该市二十多家麻糖生产企业侵犯了其著作权,诉至法院
思考问题:麻糖生产企业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第八章 著作权的许可与转让
案例一
2000年6月22日,原告程某与案外人A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将其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发行中文本的专有使用权授予A,合同有效期为8年。2002年2月19日,原告向A发出解除上述图书出版合同的书面函件。A于2002年3月31日签收了此函件。2002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B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将该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
书形式独家出版发行中文简体字版本的专有使用权授予B,该出版合同第2页约定,原告保证拥有上述图书的独家出版发行权,如因此项权利的行使而侵害他人权益,原告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B出版社造成的一切损失。现B出版了改作品,但尚欠原告著作权使用费10,000元,故原告起诉要求B支付尚欠的作品许可使用费。B辩称,原告已将从2000年6月22日至2008年6月21日的在中国大陆死去以图书形式发行中文本的专有使用权授予了案外人A,却又在2002年3月18日与被告签订作品专有权许可合同,属于一稿多投,原告违约在先;且在其出版涉案作品后,A一直向其主张权利,故请求法院在原告与A出版社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驳回原告的诉请。
思考问题:1.作品能否许可多人使用?作品的专有使用权能否许可多人使用?
2.被告B的抗辩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二
2005年,A市旅游局促进本市旅游业发展,举办“A市风景名胜摄影大赛”,设奖征求以A市风景名胜为题材的优秀摄影作品。摄影师张某一张名为“慈山翠池”的照片获一等奖。赛后,张某与赛事组委会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张某同意将其对获奖的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赛事组委会,无论其用于商业或非商业目的”。嗣后,赛事组委会出版了《A市风光》影集,其中使用了张某的“慈善翠池”作品,但未标明作者姓名。张某认为赛事组委会侵犯了其著作权,诉至法院。赛事组委会辩称,张某与赛事组委会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张某将著作权转让给赛事组委会。故张某对本案中的作品并无权利,其诉请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思考问题:署名权是作者的人身性权利,著作权转让能否包含该部分权利的转让?
第九章 著作权的侵权与救济
案例一
原告上海A墙纸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墙纸设计、生产与销售的公司,其设计了一款玫瑰枝蔓郁金香的墙纸,作为美术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一被告上海B墙纸公司也是一家墙纸设计、生产与销售公司,张某原是上海A墙纸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后跳槽到上海B墙纸公司担任总经理。不久,原告发现被告上海B墙纸公司也在生产销售与原告非常相似的墙纸,仅仅是对墙纸的背景图案进行了些微修改,故将被告告上法院。庭审中,被告抗辩称其生产的墙纸是其公司总经理张某创作的美术作品,并没有侵权。原告认为,张某原在原告公司担任总经理,能够接触到原告的设计图纸,且被告在原告后推出极其相似的图纸,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责令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理论与司法界是如何认定著作权侵权的?
案例二
原告A是351首歌曲的著作权人,其创作的C网站提供数字音乐的试听、收费下载等娱乐服务。A发现被告B利用其经营的D网站,未经许可也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涉案351首音乐作品的mp3搜索、试听和下载,用户只要在D网站搜索栏内输入歌曲名称或歌手名称,被告就能为用户从互联网信息中抓取该歌曲的歌词内容及音频文件的下载地址,用户可以直接打开此类音频文件,在被告的音乐盒页面进行音乐试听和下载,音乐盒页面向用户提供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