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必须一并使用才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因此,两者应当认为属于类似商品。依据我国《商标法》第28条之规定,中太公司在第4类“摩托车润滑油”等商品申请注册的“哈利”商标不应予以核准。
思考问题:1.商标局关于摩托车与摩托车润滑油两种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六
香港某餐饮公司1998年3月在内地注册了“汇丽”商标,并广泛使用于开设在各大城市的餐厅装潢及商品之上。2008年3月该商标到期,但香港公司并未申请续展。广州某餐饮公司于2008年5月在自己的餐厅装潢及商品上使用“汇丽”商标,并开始在广东省内开设分店,造成香港公司当地餐厅的客源流失,并由此导致经营收益下降。2008年8月,香港公司向商标局申请续展“汇丽”商标,并获得核准。在获得核准决定后,香港公司遂向法院起诉广州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
思考问题:香港公司“汇丽”商标到期未续展期间,该商标是否收到法律保护?
第十九章 商标的注销、撤销与无效 案例一
安徽省某汽车制造公司于1997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某汽车品牌商标,并获得了注册核准。2008年,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面临亏损,便决定将该商标转让给上海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双方经商业谈判,达成一致并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后该安徽公司多次借故拖延办理商标转让手续。上海公司即以安徽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转让商标的义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早在2007年安徽公司注册的商标保护期限即届满,该公司在此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及之后的6个月的宽限期内,均为申请续展注册。且在同年11月,该商标已被安徽另外一家汽车制造公司注册。
法院据此认定,系争商标由于未及时申请续展注册,已经注销。因此安徽公司已经不是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人,商标转让合同构成履行不能。对上海公司要求判令安徽公司履行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而是判决安徽公司对上海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问题:1.本案中的商标由于何种原因注销?
案例二
山东济南A食品厂因疏于商标管理,导致该厂注册的某食品商标因到期未续展而遭注销。该厂发现这一情况后,为挽回损失一方面积极联系各地经销商尽快处理存货,一方面向商标局重新申请商标注册。A厂厂长在阅读《商标法》后认为,商标注销后的一年内商标局都不会接受对同样商标的申请,因此放缓了重新申请的进度。一年后A厂欲进行商标申请时,却发现商标局已经受理了B食品厂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A厂认为,根据《商标法》第46条的规定,商标局在一年内不得接受对注销商标的申请。先商标局接受了B厂的申请,存在行政违法行为。
思考问题:1.商标注销后,是否意味着他人不受限制地使用该商标? 2.本案中商标局是否应当接受B厂的注册申请?
案例三
某家用电器制造商注册的“家美”商标由于该企业商品价廉物美,而全国知名。但该公司知识产权部员工某次到商标局办理查询商标许可事务时,发现“家美”商标已被注销。该业务员惊讶万分,随即报告公司并由公司向国家商标局进行了查询。国家商标局相关负责人从商标档案室调取资料核对后发现:有人假冒该公司的公章、名称、冒名申请注销其商标。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这是该厂商的竞争对手所为。
该家用电器制造商便将竞争对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家美”商标注销无效,并由其竞争对手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
思考问题:请结合案例简述商标注销有误时应当如何进行救济?
案例四
某计算机公司甲2005年5月申请注册了商标,使用范围为计算机。甲公司计划在开发中的新产品上使用该商标。但该商标注册后由于新产品开发遭遇技术瓶颈,导致产品推出计划延后,该商标注册后也并没有在其他对外销售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2006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将该商标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受让商标后准备用于其生产的电子词典,且将商标用于印制宣传资料以及广告制作,并向消费者进行了宣传。但由于资金短缺,乙公司并未实际生产销售电子词典,因而也未将该商标用在产品的销售中。2008年7月,该计算机公司的竞争对手丙欲注册类似商标,因此便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认为该商标已连续三年未使用,要求商标局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乙公司在接到商标局的通知后,辩称该商标虽未在商品上使用,但该公司自2006年起就对计划中的新产品进行了广告宣传,在宣传材料上多次使用了该商标。因此,对该商标实际上是存在使用行为的。乙公司据此请求商标局驳回甲公司的请求。
思考问题:1.本案中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商标的使用?
2.若甲公司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未使用的,是否属于对商标的使用行为?
案例五
浙江某日用化工厂注册“虎王”图文组合商标,使用范围为白乳胶。由于质量较好,因此广受市场好评。销量上升较快。但产品推出一段时间后,有经销商反映市场上有冒充“虎王”乳胶的商品出现。该厂工作人员经调查,发现系某粘合剂厂将自己注册的“老虎”和“王冠”商标组合使用,并且故意弱化“老”、“冠”二字,造成消费者与经销商的混淆。日用化工厂随即向省工商局举报粘合剂厂的行为,请求其对粘合剂厂作出行政处罚。
左图为日用化工厂注册的“虎王”商标,右图为粘合剂厂使用的两件注册商标。
虎王
老虎王冠 思考问题:本案中粘合剂厂的行为是否违反《商标法》?
案例六
2003年起,家电制造企业东立公司注册“东立”商标,生产组装电视机29340台,其中27039台未经质检部门检验即出厂销售,质量良莠不齐,部分质量不合格电视机使用不久即发生故障,其中少量甚至引起火爆炸,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另外,该厂在2003年至今,先后与数十家企业签订组装电视机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收取商标使用许可费同时却未履行监督商品质量的责任,致使大量劣质“东立”电视机流入市场。经销商购入“东立”电视机后,陆续在质量抽检中返现货物存在质量隐患,因此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举报。 国家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东立公司进行了检查。经调查,消费者和经销商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商标局认为该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决定依法撤销其注册的“东立”商标,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进一步处罚。
思考问题:请结合本案分析东立公司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案例七
2005年9月1日,商标局以“自行更改注册商标”为由撤消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甲公司于2005年9月4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进行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查,于2005年10月9日作出维持商标局的撤销决定。甲公司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不服,于2005年11月1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作出决定所依据的程序合法,因此于2006年1月4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思考问题:1.本案中的商标撤销决定何时生效? 2.撤销决定生效后商标专用权何时终止?
案例八
广东甲体育用品公司于2007年3月申请注册“福星及图”商标,该商标由“福星”文字及人偶图形组成,注册范围为第25类教练服等。同年五月,北京奥组委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申请理由为,“福星及图”商标非法使用了北京奥运会吉祥物“福娃”奥林匹克标志,严重侵犯了北京奥组委的合法权利。因此,北京奥组委请求商标局保护其“福娃”标志。根据《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撤销对“福星”商标的注册。该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提出答辩理由称,若“福娃”图案不能注册,则请求商标局保留“福星”文字作为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广东甲公司的商标系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故裁决申请人理由成立,广东甲体育用品公司在第25类教练服等商品上注册的“福星”商标应予撤销。
思考问题:《商标法》第31条中的“在先权利”是否包括所有权利?
案例九
山东某企业甲于2005年在其生产的纸手帕上注册了“舒心”文字商标。经2006年,该厂将“舒心”商标转让给山西某制纸厂乙。2007年,福建某制纸公司丙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乙厂的“舒心”注册商标。理由为丙厂早在1996年便向商标局注册了“舒心”图文商标,经多年使用,该商标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乙厂的注册商标已经侵犯了丙厂的商标专用权。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丙厂的申请理由成立,因此乙厂“舒心”商
标被裁定无效。
乙厂随后起诉甲厂,要求确认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无效,并且由甲厂赔偿因商标被撤销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思考问题:1.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何?
第二十章 商标专用权
案例一
浙江甲木业公司系专业生产木质地板的企业,所生产的“富典”牌实木地板因质量优异而行销全国各地,在浙江省内更是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架构师向商标局注册了“富典”图文商标,主要是由商标中文名大写首字母“FD”构成的艺术图案和“富典”中文名组成。江苏乙木材加工厂也系生产地板的企业,为迅速打开市场,乙厂委托设计公司设计了“峰典”图文商标,“峰典”图文商标是由单个字母“F”艺术图案和“峰典”中文名构成。乙公司从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将该图文商标用于生产的实木地板上。
甲公司发现市场上的“峰典”底板后,认为该商标与其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影响了消费者的选购。甲公司因此多次与乙厂交涉,要求停止混淆消费者的行为。在双方交涉未果的情况下,2009年初,甲公司以乙厂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庭审过程中,乙厂提出抗辩,称甲公司虽然注册了“富典”图文商标,但在使用中仅以“F”构成是我图案为商标,对于字母“D”则采取了弱化的处理。这种使用方式才是混淆消费者的原因。若对注册簿上的“富典”图文商标与“峰典”图文商标进行比对,则并不构成近似。因此乙厂不构成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问题:1.若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中进行了改动的,在比对时是否应当以实际使用为准?
案例二
北京某防盗器材公司于2005年3月15日依法为自己生产的遥控电动门申请注册了“鑫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自动旋转栅门”。后该公司于2007年8月22日将商标权转让给张某,但张某一直未使用。
山东某门业公司于2003年10月14日依法取得“鑫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6类“金属门、金属外窗、建筑用金属板、金属建筑材料”。该公司随后在其制造的遥控门上使用了“鑫达”商标,并进行了大量销售。2008年7月1日,张某以山东某门业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山东某门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思考问题:请简析本案中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三
原告小岛文具公司系一家日本公司,是世界主要文具制造商之一。其在中国注册了“小岛”文字商标和“kojima”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十六类切纸刀。被告乙公司系一家文具制造商。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在2007年7月13日查获了被告申报出口的100箱,价值5000美元。涉案切纸机在表面印有“小岛”文字标识,在该文字标识下以大字号粗体标有“FOR kojima”文字。原告小岛文具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被告乙公司辩称,原告“小岛”文字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包含本案所涉切纸机,被告在切纸机上使用的“FOR kojima”字样属于表明该切纸机使用了“小岛”刀片,属于对商标的合理使用。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思考问题:1.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四
2001年8月28日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五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商标局颁发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12类,经营范围是汽车,农用运输车,卡车,厢式货车,卧车,发动机(车用),拖拉机,汽车链,汽车底盘,车辆的前后桥。
2003年12月5日苏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五星”商标,申请保护的商品为商标局颁发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第12类第3类似群的摩托车等商品,未被正式核准。 国家商标局于审查后认为,苏某注册的“五星”商标与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五星”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因此决定对苏某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思考问题:1.本案中的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
2.《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判定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中的作用如何?
案例五
1974年7月20日,嘉泉葡萄酒有限公司核准注册了“巴比伦”商标,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等。永达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18日,系“巴比伦牌”葡萄酒的经销商,长期经销“巴比伦牌”葡萄酒。2009年5月21日,永达公司申请注册“永达巴比伦”商标,2009年6月6日,嘉泉公司针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现该商标在异议程序中。2009年5月25日,永达公司与多家公司达成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委托其等生产加工“永达巴比伦”葡萄酒。嘉泉公司以永达公司等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唯有,诉至法院。
思考问题:诉争的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案例六
2005年2月,上海甲酿酒有限公司注册了“金酿”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33类(含酒精饮料)。2008年5月,苏州乙酒业有限公司开始在其生产的“姑苏红”牌黄酒,瓶体底部加贴等级标识,其黄酒的最高等级为“金酿”黄酒。乙公司在该类黄酒的瓶贴上标有“金酿姑苏红”字样,并在促销活动和广告中使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