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 同意成立,
由 或者 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名称为: 有限公司,公司住
所: 省 市 区 路 号。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 第四条 公司是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企业自定) 。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地址、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为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投资者名称为 ,地址: 省 市 路 号。 第八条 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投资额 万元。 其中,货币 万元; 实物 万元; 工业产权 万元; 非专利技术 万元; 土地使用权 万元。
第四章 投资者职权
第九条 公司的下列事项必须由投资者行使职权并作出决定: (一)任免公司董事长; (二)审议批准公司的章程;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公司转让出资并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七)公司的合并、分立,终止解散、破产和清算; (八)对公司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九)其他。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及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为 人(3至9人),由 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一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投资者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应当由投资者制作任免决定书。 第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一任董事长由 担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可参照《公司法》第37条、第45条、第65条规定):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参照《公司法》第48条规定):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由董事长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