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143号令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5.12.30 【实施日期】2006.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2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1 / 3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根据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 直属海关负责本关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工作。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和办事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第六条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 2 / 3

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并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

证: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二)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三)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第八条 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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