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期末复习 - 图文 下载本文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

一、名词解释 历史文化名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把历史文化名城定义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环境协调区:对有重要价值或对环境要求十分严格的文物古迹,在其建设控制区的外围可再划一道界限,并对这里的环境提出进一步的保护控制要求,以求得保护对象与现代建筑空间的合理的空间与景观过渡。

绝对保护区:指列为国家、省、市级的文物古迹、建筑、园林等本身范围。所有的建筑本身与环境均要按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行保护,不允许随意改变原有状况、面貌及环境。 建设控制区:指为了保护文物本身的完整和安全所必须控制的周围地段,即在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即绝对保护区)以外划一道保护范围,一般视现状建筑、街区布局等具体情况而定。 历史文物建筑:包括古建筑、历史纪念建筑物、具有各种文化意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上具有意义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具有重大意义的近现代建筑物和构筑物。 冻结保存:即将保护对象原封不动地保护起来,允许必要的修缮和加固,但必须以不改变原貌为前提,并且修复和增添的部分应该是可以识别的,即修旧如旧原则。 重建:历史上一些十分重要的构筑物由于各种原因已被毁,但它们对于地方特征却是至关重要的,起着象征性的作用,因此在条件允许情况下是有必要重建的。但重建必须谨慎,因为重建必然失去了历史的真实性,在更多情况下保存残迹更有价值。 城市传统特征:是物质和精神的结晶,它不仅包括城市的外貌、建筑和历史遗迹等物质形态,还包括城市的文化传统、历史渊源等精神内容,所谓含义就是指这部分的精神内容。 要素:是城市传统特征的具体组成部分,是城市传统的物质形态的表现。这些城市物质形态,是人们的观察和感受以及思考而感受到的,它分为形象、表象、抽象三个层次。

形象:人们对城市在视觉上直观的外表的感受,城市面貌,建筑的造型、色彩,城市轮廓,城市自然风光,以及城市居民的服饰、举止,等等。

表象:人们观察城市时,除眼睛以外的其他感官,耳、鼻、口、身的综合感受,城市的风貌特色,城市人们的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居民的文化素养、情趣等,这是比上一种高一个层次的感受。

抽象:把前两种感受联系起来,进行思索,并借助于其他的文字、图纸、人们的介绍,通过有知识有专业头脑的人总结提炼而得出的城市变迁,城市格局,城市的文化特征等。

文物古迹保护:文物古迹包括类别众多,零星分布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遗迹、遗址以及古代或近现代杰出人物的纪念地,还包括古木、古桥等历史构筑物等。

历史地段保护:历史地段包括文物古迹地段和历史街区,文物古迹地段即由文物古迹(包括遗迹)集中的地区及其周围的环境组成的地段;历史街区是指保存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建构筑物且风貌相对完整的生活地区。该地区内的建筑可能并不是个个都具有文物价值,但它们所构成的整体环境和秩序却反映了某一历史时期的风貌特色,价值由此而得到了升华。 古城空间格局:包括古城的平面形状、方位轴线以及与之相关联的道路骨架、河网水系等,它一方面反映城市受地理环境的制约结果,一方面也反映出社会文化模式、历史发展进程和城市文化景观上的差异、特点。

古城自然环境:城市及其郊区的景观特征和生态环境方面的内容,包括重要地形、地貌和重要历史内容和有关的山川、树木、原野特征,城市的自然地形环境是形成城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建筑风格:有鉴于建筑风格直接影响城市风貌特色,在名城中如何处理新旧建筑的关系,尤其是在文物建筑、历史地段周围新建建筑风俗的处理与控制是有必要深入探讨与研究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包括城市新区的建设如何继承传统、创造城市特色的内容、建筑风格应包括

建筑的式样、高度、体量、材料、色彩、平面设计乃至周围建筑的关系处理等多因素综合性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框架:保护框架是指历史文化名城中要保护的实体对象和通过保护规划的实施预期达到的目标。 文化遗产:(1)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2)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独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3)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人与自然的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自然遗产: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存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审美角度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紫线: 修缮: 文物古迹:

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世界遗产: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保护: 论述

1、建筑高度控制依据,以苏州为例进行高度控制确定的分析

建筑高度控制依据:第一,是根据保护规划总体要求,及名城现状的具体情况及大范围内名城的空间轮廓的要求,提出几个高度的空间层次。第二,是通视线分析,它满足了各个保护对象对周围环境的要求,是景区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 下面以苏州为例进行高度控制确定的分析:

(1)绝对保护区的建筑群与园林周围的建筑高度控制:在一般情况下,古典园林或建筑群的衬景为天空与绿化,因此不应该出现与此无关的建筑物衬景。

(2)古塔等高耸建筑物周围的高度控制:古塔等一般都有塔院等,应与园林要求相同,即一级高度控制为3m,二级为6m,三级保护为9m。但由于古塔等高耸建筑物又往往是名城的标志,在其周围一定范围,视线应不被遮挡,有视廊高度控制的要求。

(3)大型古建筑的周围环境高度控制:为突出大型古建筑在用地上划出三级保护范围,高度控制为3m、6m、9m,但还应按视线要求作出平面的视点至景物的视角圆锥面,这要的圆锥面能满足对古建筑的观赏要求,又相应减少了高度控制的范围。

(4)名城特色景观视廊高度控制:在历史名城内,许多特色景观为人们所赞赏,如在苏州市内在人民路向北进,北寺塔雄壮秀美的形象成为道路的衬景;苏州盘门三景的相互因借等的空中视廊。对这些特色景观的视廊,必须划出高度控制范围,以使视线畅通。

(5)名城特色街巷河道两侧高度控制:苏州的传统街巷宽度,一般在3-4m,这些小巷两旁民居高度以1层为佳,高于两层则给人以紧迫感,也可以将两层楼房稍作退后处理,确定这些河道及街巷两旁的高度控制,以此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依据。

(6)高度控制规划图:将各个古迹、建筑点的保护范围上要求的高度控制,以及各点之间的视廊控制,以及传统街巷、河道两侧高度控制都统一地规划在城市用地图上。再依据名城保护总体要求,对保持地段(区)的高度层次控制都综合地规划在全城用地图上,两项叠加并集,成全城的高度控制图。

2、历史文化名城特色表现方面

(1)文物古迹的特色:它主要表现在所代表历史文化内容和形式上。 (2)自然环境的特色:它主要表现在名城的山、水、风景的特色风貌上。

(3)城市的格局特色:它反映了一个城市的规划思想,如我国大部分城市大都构图方正,轴线分明。

(4)城市轮廓景观及主要建筑和绿化空间的特色:它包括名城的主要入城方向,城市制高点的景观特色,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建筑群体等。

(5)建筑风格和城市风貌的特色:由于地区、气候、地方材料及民族等情况的不同,各地方建筑风格是大不相同的,人们一般地说,北方厚重,南方明快,高原粗犷,水乡秀丽。 (6)名城物质和精神方面的特色:历史名城中包含了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传统和特有的传统社会基础,如诗歌、音乐、舞蹈、戏曲、书法、绘画、雕塑、编织、印染、冶炼、菜肴、风味饮食、工艺美术、衣冠服饰、民俗、风情等都是名城特色的组成部分。有的久享盛名,有的已经湮没失传,因此需发掘、扶植以使其和建筑及风景一样得到合理的发展。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例——以苏州为例 (1)城市概况

苏州古城的布局结构充分反映出我国古代高水平的城市规划与建筑技术,并典型的呈现了封建时代地区中心和州府城市布局的特征。苏州还拥有闻名于世的江南私家园林及传统特色产品,如丝绸、刺绣、雕刻、服装等,以及传统绘画、书法等,充分反映了这座古城的历史与文化。

①古城格局:苏州古城布局以水为中心进行规划和建设,自然和人工开掘的方格网河道系统与方格网道路系统密切结合,形成水、路配合,路、河平行的双棋盘式城市格局。

②江南民居:分布广数量大,无论平面、造型还是装饰均具有浓厚的水乡风格,是江南民居的典型代表。其民居整体构图与空间处理、建筑手法与装饰艺术等是城市面貌的重要反映。其中保存较完整的地区有平江区、中街路等地区。

③文物古迹:苏州古城内外建筑遗存众多,尤其是明清建筑比比皆是,如古城盘门的水路并存的城门等。苏州古典园林的=是江南私家园林的代表,大小园林之多、艺术造诣之高,为当今世界园林艺术之精华。 (2)城市保护规划

①全面保护古城风貌:从春秋建城开始逐步形成的“水路并行”、“河街相邻”、“前街后河”的双棋盘式城市格局;城河围绕城墙,城内河道纵横,桥梁众多,街道依河而建,民居临水而造,构成“小桥、流水、人家”的水乡城市特色;古典园林;城内北、东、西南三方面有高耸挺拔的古塔,加上市中心玄妙观古建筑群,以及城门、城墙、寺庙、署馆、阁楼、民居等有机构成古老而美丽的城市立体空间构图;苏州地方风格民居,以及幽深整齐的小街小巷、点缀小品的庭院绿地,构成古朴宁静的居住环境;星罗棋布的文物古迹名胜。

②全面控制古城,积极发展新区:对古城的容量和环境有明确、严格的控制:把古城内人口逐步控制在25万人左右;工业逐步调整,古城内不再新建工厂,现有工厂扩建也要严格控制;加强交通管理,有的道路组织单向交通及划定自行车专用街巷。加速外环路建设,今后严格控制过境车辆进城,对市内运输车辆在交通高峰时,也要采取控制措施;控制城市用地,要“见缝插绿”。对无保留价值的古建筑的拆除,必须经市政府批准;不再在古城内新建吸引大流量交通的公共建筑;控制环境不继续受污染,对现有工厂、单位的“三废”和噪音、震动等限期治理,否则予以搬迁;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庭院绿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 ③建筑高度的控制:苏州对古城内建筑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一律不得超过24m,以保持古城整体良好的尺度感。

④城市基础设施的改造:1993年对古城内实施干将路改建工程,为此编制的干将路改建详

细规划在满足一般城市中心地带的功能要求的同时,特别注意控制开发强度与建设方式,以保证古城风貌不被严重破坏。

⑤街坊改造中传统民居的保护与更新:在古城内,按街道和河流的自然分段,及行政权限等要求反复调整后,划分为54个街坊,并逐一做控制性规划方案。 ⑥历史传统风貌的继承与延续:苏州市旧城中的主干道——干将路的规划与城市设计中,本着“既要有传统风貌,又要有时代精神”,着重在四个方面下功夫:第一,保护水乡城市河街相间的格局,扩大水面,丰富街道景观。第二,保护沿街历史文化遗迹,并藉以引伸为沿街的寓有传统意境的节点,使之成为苏州传统文脉的继承。第三,在建筑空间环境上注意整体的街道风貌,严格防止与古城格格不入的空间体型和不协调的材质与色彩,严格控制层高。第四,在规划中引导单体建筑设计,创造出融有苏州传统特色的新建筑。

4、比较中国、日本、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1)立法体系比较

英国:以国家立法为核心,建立针对古迹、登陆建筑、保护区以及历史古城不同层次保护的对象,对保护办法、保护机构与团体、地方政府职能资金政策等都给予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地方政府主要执行、解释这些法律条文,并为公众提供规划指南、建设与保护咨询,同时通过指定本地区的规划及法规性文件对国家立法作有限的补充与深化。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将保护组织的监督以及立法参与都纳入了立法与执法的程序。 日本:采用国家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方式,立法保护的对象往往只是确定由中央政府负责的全国历史文化遗产的最重要的部分,而更广大的地区由地方政府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保护。 中国:采用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方式,国家制定全国性保护法律、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英、日等国家的法律制度相比,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仍显得很不健全。

①与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相对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不完善。

②目前有关保护的法规文件多以国务院及其部委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颁布、制定的“指示”、“办法”、“规定”、“命令”、“通知”等文件形式出现,大部分文件由于缺乏正式的立法程序,严格意义上都不能算作国家或地方的行政法规,法律和法规的比例很少,上述政策性文件和措施则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行使着国家或地方法规的职能。由此反映出我国的保护仍过多依赖于行政管理,过多依赖于“人治”而不是“法制”的现实状况。 ③法规文件涉及内容的广度与深度不足,可操作性不强。 (2)保护行政管理体系比较

英、中、日三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行政管理都是实施中央及地方两级管理体系。

英国: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地方规划部门分别是中央和地方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机构。 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由文化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两个相对独立、平行的行政体系分管。 中国:由文化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两个平行的行政体系共同承担。不同的是,出文物保护外的历史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的保护管理工作是由规划部门和文化部门共同负责,即在中央由建设部(城市规划司)和国家文物局主管,在地方由地方城建规划部门和文物、文化部门负责。

(3)保护资金保障制度比较

英国和日本共同之处:一、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是保护资金最主要的来源,款项数额巨大,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二、以国家投资带动地方政府资金相配合,并辅以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及个人的多方合作。三、资金保障与立法制度相结合。四、各类相关政策的制定为保护提供了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筹措方式。 相比较而言,我国历史遗产的保护资金问题无论从资金投入的绝对数量,资金筹集的渠道与方式以及政策的配合与引导上都有相当大的差距。 简答、选择、判断

1、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第一批24个(1982);第二批38个(1986);第三批37个(1994) 2、第一个明确指出城市必须按城市发展政策和规划的文件? 3、遗产保护名录

文化遗产:万里长城、北京故宫、周口店北京人遗址、莫高窟、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布达拉宫、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曲阜孔庙、孔府孔林、武当山古建筑、苏州古典园林、平遥古城、丽江古城、庐山风景区 自然遗产:武陵源、九寨沟、黄龙 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泰山、黄山 4、我国规划遵循儒家思想 5、文物古迹分类

第一类:历史文物建筑,包括古建筑、历史纪念建筑物、具有各种文化意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上具有意义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具有重大意义的近现代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类:古文化遗址、遗迹(包括比较集中的文物古迹地段)以及尚未完全探明的地下历史遗存。

第三类: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及特色植物的保护,是以环境保护为根本,保护这些古迹点周围的环境不受破坏,也就从根本上保护了这一古迹的历史氛围和文化气息。 6、文物古迹保存与修复遵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