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和档案的使用:
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和档案应准确地标明密级。绝密级的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机密级的只限于直接需要的部门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只限于工作需要的部门和人员都可使用。需要使用的部门和个人需向公司提出申请,经保密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外单位及非公司职工,如需要使用科学技术保密资料,须经原密级批准单位同意。
用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和档案的部门和人员有责任保守秘密并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各部门要加强对员工的科技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自觉地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保守科学技术秘密;对于科技保密工作做得好的予以表扬和奖励,做得差的给予批评或应得的惩处;对有失密、泄密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或处分;故意泄露、盗窃或出卖科学技术秘密的,要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涉密人员流动的保密管理。
1、科学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开发和完成凝聚着国家或单位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因此,凡流动的涉密人员必须承担义务,不许将本人在工作中掌握的、由公司拥有的科学技术秘密非法披露给用人单位、转让给第三者或者自行使用。
2、对承担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或重要科研任务的科技人员或项目组涉密人员,原则上不批准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调离或辞职。对擅自离职,并给国家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泄露有关技术秘密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经济和民事责任。
3、公司要与相关人员签订技术保密协议、专利成果的使用、转让等有关事
项的书面协议,约定相关人员可以自行使用的范围、方式、条件等具体问题,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公司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行或在任何单位从事与该技术有关的工作。
4涉密设备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存储有秘密信息的各类设备(含软件)要指定专人负责清点、登记,并建立配置、维修和销毁档案。
第二条涉密计算机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所采用的各种保密设备和设施,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许可的,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许可的安全保密产品。
第三条严禁在对讲机、各类无线电话(车载、无绳)以及未经加密的普通电话和传真机中传输和谈论国家秘密。
第四条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载有秘密信息的邮件必须通过挂号、特快专递或专人传递。
第五条公司总工部负有对本公司所有网络接入设备进行定期安全保密检查及维护的职责,并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和教育。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凡需要在公司主页上对信息进行发布,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发布的信息,应首先由各部门领导或负责信息安全保密人员审核发布。
任何部门或个人在申请接入局域网、互连网或建立电子邮箱时,必须提供其真实身份。总工部必须依法保护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种非法信息。
第七条存储涉及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与局域网、国际互联网相连(物理隔断),并且必须设置必要的用户识别密码,做到定期更换。不得在未采取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保密监控管理技术措施的计算机网络输入、保存和传递属于国家秘密信息。
第八条持有国家秘密计算机信息的部门、项目组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密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由国家安全保密部门认可的安全保密设备,并由专人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九条在计算机系统内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定期进行备份,备份的信息应妥善保管于安全保密设备中。
第十条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在维修时,应保证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改为其它用途时,应保证系统中不再有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涉密计算机(含便携机和移动存储设备)和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公司应当根据涉密程度设立控制区,未经相应部门负责人(或保密办)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和使用。原则上涉密计算机(含便携机和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带出安全保密区域,如确应工作需要将存储涉及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等带出安全保密区域的,要做到随身保管,并对这些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含有绝密级以上的,必须通过保密渠道传送。
第十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出的涉密文档、数据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同样视为保密信息,应妥善保管于安全保密设备中。
第十三条涉密计算机确需送外检修的,要经公司领导批准,送保密局认定的公司检修。并必须先清除涉密计算机硬盘存储的信息,维修后必须进行保密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上报公司保密负责人。
第十五条复印机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及操作。
不得利用内部复印机擅自复印国家秘密载体(包括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图表等),确因工作需要复制时,须经制文机关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后方可复印。
第十六条对复印机要重视保密管理,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发现违反保密规定使用复印机造成泄密事件,除对当事人追究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利用传真机传输国家秘密载体(指密件、密报、资料、图表等)必须指定专人操作,利用加密装置,并且必须履行审批登记制度。
第十八条传真机的管理使用情况列入保密检查的内容,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在传真机上加装其他部件,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5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和内部传递(传阅),必须登记编号,并与非涉密文件、资料分类登记,单独传阅。交接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条公司秘密文件、资料的拟文草稿和修改稿以及印刷清样,应进行登记和管理,除必须保留存档的以外,均应经保密负责人同意,监督销毁。
第三条公司形成的秘密文件、资料的打印,必须由打字员或文印人员承担,
或者送交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的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印刷厂打印。打印中的校样、废页、多余文稿、软盘、光盘等应及时销毁。
第四条秘密文件、资料的开封、传递、处理,必须由专人负责。传递的秘密文件、资料,须封装并在封套上标明密级,属于绝密文件、资料,还应贴密封条或加盖密封章。
涉密文件、资料和档案资料的学习传达、查(借)阅,在发文单位规定的保密期限内,要严格控制知情人员范围。知情人员范围由公司保密负责人确定。
第五条工作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出办公室;公司其他涉密人员也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随意带出。
因公外出人员,个人不准随身携带绝密文件、资料。如遇特殊情况必须随身携带绝密文件、资料时,事先必须经公司保密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进行保密教育,并要二人同行,严密看管,不得遗失。
携带机密或秘密文件、资料时,必须装在文件包或密码文件箱内,并乘坐有安全保障的交通工具。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情况下,随身携带机密或秘密文件、资料外出。不准携带机密或秘密文件、资料出入公共场所、公司、游览参观、探亲、访友。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要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归档、借阅和登记制度。借阅秘密级以上档案需经本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只限在档案室查阅。未经批准不得借阅。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内阅办,不得擅自带回家中;不得将文件、资料随意转借他人或横传;更不得给家属、子女传看。
第七条涉密文件、资料的归档,要严格按发文单位有关保密期限的规定以及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分类立卷、装订成册。与非涉密案卷分柜保管,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