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七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8.01 【实施日期】200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7号)
《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3月26日云南省建设厅第 19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
二00七年八月一日
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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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庄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质量,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村庄,包括农场、林场、独立工矿区居民点等(以下统称为村庄),组织编制规划,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贯彻资源优化配置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立足于改善居住条件和村庄环境面貌,保护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包括行政村、中心村和基层村。行政村是指村民委员会所管辖的行政区划范围;中心村一般是指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对周围地区具有一定服务功能的村庄;基层村一般是指由村民经过长时间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落(含农场分场、林场和独立工矿区居民点)。
第五条 村庄规划一般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编制行政村总体规划应一并编制所辖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经济条件有限的地方必须包含中心村和重点基层村的建设与整治规划。行政村与基层村重叠的直接编制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 2 / 4
第六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
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云南省村庄建设与整治技术导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标准规范。同时,要以上层次和同级法定相关规划为依据。
第七条 村庄规划必须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成果中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与规划文字说明一致。对于农民关心的项目,规划要力争做到让农民看得懂,以便广泛征求意见。村庄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由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八条 编制村庄规划,须进行基础资料收集。基础资料由县和镇(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并协助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完成基础资料汇编。
第九条 编制村庄规划,须广泛征求农民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按程序上报批准实施。
第二章 行政村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是对村民委员会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中心村、基层村等各类居民点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第十一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根据镇域、县域经济和区域市场的发展情况,确定行政村的产业发展方向,明确行政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