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
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4]12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26 【实施日期】2014.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
(陕政办发〔2014〕1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民办技工教育的管理。除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二)严格规范中等专业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在 1 / 2
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和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审批。
(三)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的设立,由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四)小学、幼儿园和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设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五)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技能培训学校的设立,严格按照《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134号)规定执行。
(六)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由设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设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七)坚决杜绝举办者利用同一教育资源同时设立两所及两所以上教育机构的行为,各地要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对在同一教育资源上分别设立两所以上民办学校(机构)的,清理后只保留一所民办学校。举办者可自主选择拟注销的教育机构,审批部门应充分考虑其办学需求并尊重举办者的选择。对不配合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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