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和申报资料要求(试行)[优质文档] 下载本文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生物制品是指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起始原材料,用生物学技术制成,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类疾病的制剂,如疫苗、血液制品、生物技术药物、微生态制剂、免疫调节剂、诊断制品等。

为便于生物制品注册申报和管理,将生物制品分为预防性生物制品和治疗性生物制品两类。

预防用生物制品是指用于传染病或其他疾病预防的细菌性疫苗、病毒性疫苗、类毒素等人用生物制品。

治疗用生物制品是指采用不同表达系统的工程细胞(如细菌、酵母、昆虫、植物和哺乳动物细胞)所制备的蛋白质、多肽及其衍生物,包括细胞因子、纤维蛋白溶解酶原激活因子、重组血浆因子、生长因子、融合蛋白、酶、受体、激素和单克隆抗体等;也包括从人或者动物组织提取的单组分的内源性蛋白;以及基因治疗产品、变态反应原制品、由人或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微生态制品等生物制品。申请人欲将细胞治疗类产品按药品进行注册上市的,可按治疗用生物制品相应类别要求进行申报。

按照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

申请人欲将细胞治疗类产品按药品进行注册上市的,可按治疗用生物制品相应类别要求进行申报。

对于治疗用疫苗产品,申请人可根据产品主要用途自行选择按预防用或治疗用生物制品进行申报。审评部门将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相应类别的技术要求进行技术审评。

第一部分 预防用生物制品

一、 注册分类

按照产品成熟度不同,将治疗用生物制品分为以下五个类别: 1类:新型疫苗:指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疫苗。在境内外已上市制品基础上制备的新的结合疫苗或者联合疫苗,与境内外已上市疫苗对应的抗原群或者型别不同的疫苗,境内外已上市疫苗保护性抗原谱不同的重组疫苗,更换其他未经批准使用过的表达体系或者细胞基质生产的疫苗,DNA疫苗,应当按照注册分类1类申报。

2类:改良型疫苗:指对境内已上市疫苗产品进行改良创新,使新产品具有重大技术进步和/或具有显著临床优势,或者对制品的安全性、质量控制方面有显著改进的疫苗。包括:

2.1 疫苗实体的改变,例如灭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已上市,申报基因重组疫苗;减毒活疫苗已上市申报灭活疫苗等;

2.2 基于重大技术改进的疫苗,包括疫苗菌毒种/生产工艺/制剂处分等的改进。如,由非纯化或全细胞(细菌、病毒等)疫苗改为纯

化或者组份疫苗等;采用新的菌毒株、细胞基质或表达体系的疫苗;改变已上市结合疫苗的载体;改变灭活剂(方法)或者脱毒剂(方法),采用新工艺制备并且实验室研究资料证明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的疫苗;

2.3 改变佐剂或采用新佐剂的疫苗;

2.4 改变给药途径或改变剂型,且新的给药途径或剂型具有显著临床意义;

2.5 改变免疫剂量和免疫程序,且新免疫剂量和免疫程序具有显著临床意义;

2.6 改变适用人群,且新适用人群具有显著临床意义; 3类: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疫苗。 4类:境内已上市的疫苗。

5类:进口疫苗:根据其成熟程度分为上述同样4种情形。 5.1新型疫苗;

5.2改良型疫苗;若在境外已上市制品基础上进行改变的,应当按照注册分类2类申报。

5.3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疫苗; 5.4境内已上市的疫苗。 二、 通用技术文档结构 模块1. 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 1.1. 目录 1.2. 注册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