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范村镇供水经营活动,促进村镇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村镇供水工程是指为镇(乡)、村提供生活用水为主的各类供水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村镇供水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村镇供水运行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村镇供水工程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晰产权,制定管理办法,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

第六条 由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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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不含入户部分),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

跨乡镇、跨村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由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机构负责运行管理。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协会负责运行管理,也可由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机构负责运行管理,或者采取拍卖经营权、租赁承包、股份制经营等形式进行管理。

水窖(旱井、水窑)等单户工程由用户自行管理。 单村、单户供水工程管理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由县城供水扩网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工程验收后移交县(市、区)自来水公司管理。

第七条 社会资金投资为主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由投资人进行管理,应当接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对供水构筑物、管道、水池和泵房等设施应当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九条 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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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三)打桩、顶进作业; 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十条 其他建设项目对村镇供水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应当征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村镇供水工程造成影响的赔偿、补偿和改建、迁建的费用由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村镇供水工程实行资质管理和特许经营。 供水单位按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设定岗位配备人员并培训上岗。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水质检测、安全生产等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确需歇业、停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停水,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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