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报建办事程序整理2010.10.12.17 下载本文

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费程序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先征后返。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的征收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开具《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凭证→监督建设单位将预缴款缴入当地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汇缴账户→建设单位持《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凭证,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的砌体工程进行抹灰前,应向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接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15日内,应及时对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竣工后15日内,向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专项基金返退申请(申请材料附后)→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在收到建设单位的专项基金返退申请及相关资料15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对全部资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并向建设单位开具《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返退)》凭证和《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凭证(清算标准附后) 一、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资料: 1、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2、《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凭证; 3、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出具的使用墙体材料验收记录;

4、招投标预算数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 二、清算标准

1、专项基金实行多退少补;

2、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60%以上的,缴纳的专项基金预缴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

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缴纳的专项基金预缴款不予退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量比例小于60%的;在申请墙体材料应用情况验收之前,已对砌体工程完成粉刷,致使难以查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情况的;所采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没有法定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的;擅自改动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弄虚作假或瞒报、少报实际建筑面积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4、由于变更设计扩大面积,预缴专项基金不足或未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补交后方可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一、批准范围

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二、办事程序

原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出让方案报批→公开交易→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办理土地登记→资料归档→→→→→→→→ 三、需提供的材料

7.2 申请与受理

7.2.1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7.2.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7.3 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 7.3.1 审查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7.3.2 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

7.3.3 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7.3.3.1 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

(1)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7.3.3.2 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拟出让时间和出让时应缴纳的出让金额等。

7.4 出让方案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7.5 公开交易

协议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应当包括准予转让的标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确定受让人的要求、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

7.6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5.8有关规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 7.7 办理土地登记 按5.10规定办理。 7.8 资料归档

出让手续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交易、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2)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 (3)土地评估资料; (4)出让金额确定资料; (5)协议出让方案; (6)出让方案批复文件;

(7)《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8)公开交易资料及转让合同等资料;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0)协议出让公告资料; (11)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与注册登记工作

1、凡政府投资在5万元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市园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报监率要达到100%。今年尤其是要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绿地和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力度。 2、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报监时,应审查如下资料: ⑴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合同; 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⑷设计图纸和园林主管部门的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⑸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的资格证书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专业监理的资格证书。

以上资料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监理资格证书原件由质监机构留存至工程完工,其他资料质监机构可留存复印件,退还正件。

3、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办理园林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建设单位凭“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始施工。

5、未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办理开工手续,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进行工程决算。

开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机构应委派有资格的质量监督工程师,负责园林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在接受监督任务3个工作日内制定“园林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通知建设单位,确定监督重点,明确质量监督内容和监督方法。→建设单位应将园林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及时转交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召开有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的监督交底会议,由监督机构进行监督交底,并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红线图)(验原件留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红线图)验原件留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5、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原件)

6、委托拆迁合同或拆迁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7、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原件)

办事时限: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1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