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授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XX银行授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授信管理,规范授信行为,确保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尽责履职,在实际操作中能按统一要求办理业务,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XX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授信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信托等所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审查审批是指我行办理授信业务基本程序中的授信审查和授信审批两个环节。

第二章 授信业务审查

第四条 授信业务审查的主体:按岗位设置,分别由总/分行独立授信审批官、总/分行国际业务中心负责人、总/分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人、小企业信贷分中心负责人、经营行负责人(助理)担任。

第五条 授信审查包括授信业务审查和撰写审查报告两个环节。每笔授信审查必须由一名授信审查人员实施,为该笔授信业务审查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审查人员应对报批材料的合法性、是否符合我行授信基本要求及其合理性、逻辑性进行审核,分析资料中存在的风险点,审核调查报告的准确性。

第七条 授信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主要审查客户有关资料及授信业务运作内部资料是否完整、齐备;

(二)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借款、担保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三)授信政策审查:主要审查授信用途,第一、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授信金额、期限、利率是否合法、合规;

(四)信用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客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额、期限是否正常合理;

(五)授信申请人的信用承受能力。授信申请人总体授信额,已占用的风险限额情况,是否存在超风险限额发放等;

(六)授信申请人发展前景、产品、领导能力、组织管理能力; (七)担保资格、权属、能力等。

第八条 对500万元以上的授信业务(不含小企业信贷中心授信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由独立授信审批官撰写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客户(含项目)基本情况及优势;

(二)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评价(含项目效益评价); (三)担保情况:保证单位是否具备担保资格,是否具有代偿能力;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我行的要求,是否足值和易变现;

(四)授信风险的综合评价。对授信业务存在的风险进行综合、全面的评价,风险评价必须观点鲜明,且有合理、充分的论据;

(五)审查结论。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授信业务的品种、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对客户的约束条件、对借款人的监控重点等。

第九条 小企业信贷中心授信业务的审查参照我行小企业信贷中心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授信业务中包含国际业务授信额度的,由国际业务中心负责对涉外贸易背景、英文版外贸合同、开证行、信用证条款、单证可行性及外汇政策合规性等进行严格审核,对操作风险进行审查、提示信用风险,形成专业性审查报告。结合审查报告,总/分行国际业务中心负责人在“调查人意见栏”签署对该笔国际业务授信的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 金融市场业务的审查参照《XX银行金融市场业务审查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如审查人员发现基础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调查程序和调查方法存在问题,有权要求授信经办人员进行修改、补充,必要时可以会同授信经办人员对申请授信的客户进行实地审查,提出意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授信政策的授信业务,审查人可将材料退回经营行,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审查人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意见,在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按授信权限的规定,移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章 授信业务审批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授信审批人员,按权限的不同,分别由经营行负责人(助理)、总/分行独立授信审批官、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贷委员会、投资评审委员会)、总行行长担任。

第十五条 审批模式

我行实行按授信权限分级审批模式。根据业务专业管理及风险特点,划分为一般授信业务、小企业信贷中心授信业务、国际业务及金融市场业务四种审批模式。具体操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一般授信业务审批模式。一般授信业务是指除了小企业信贷中心授信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以外的所有授信业务。

实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制,分为四个层级,即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总/分行行长(副行长)、总/分行授信审批部、经营行负责人(助理)。具体按照《XX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XX银行独立授信审批官管理办法》、《XX银行授信第一责任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流程见图1: